為確保市售食品容器具標示及品質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藥署協同全國22縣市政府衛生局執行111年度「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容器具或包裝稽查專案」,發現有3件產品標示不合格,目前皆已依法處辦。
食藥署今(19)日公布111年度「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容器具或包裝稽查專案」結果,在製造業者部分,共計查核25家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業者,部分業者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及食品業者登錄常見缺失包括原料或半成品等未離地放置、現場環境雜亂、未提具生產製造相關紀錄及登錄資訊不完整等,經限期改正,後續均已複查合格。
另查核48件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的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成品標示,食藥署指出,1件材質含矽化合物惟未標示,已由所轄地方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安法》第26條並依同法第47條處辦;抽驗48件食品容器具,檢驗材質試驗、溶出試驗及耐熱溫度標示符合性結果均與規定相符。
至於販售及餐飲業者部分,食藥署表示,總計查核172件市售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標示,2件產品不符規定,不合格原因包括產品外包裝標示易生誤解及產品外包裝標示耐熱溫度與本體標示耐熱溫度不符等,均由所轄地方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並依同法第45條處辦;另抽驗20件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檢驗材質試驗、溶出試驗等及耐熱溫度標示符合性,檢驗結果與規定相符。
食藥署提醒,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質應符合《食安法》第17條所授權訂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不符合者依同法第4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提到,依《食安法》第26條規定,經公告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等資訊,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呼籲,相關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確實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確保產品製造及標示等環節均符合相關規範,食藥署將持續把關市售食品及相關產品的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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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核48件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的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成品標示,食藥署指出,1件材質含矽化合物惟未標示,已由所轄地方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安法》第26條並依同法第47條處辦;抽驗48件食品容器具,檢驗材質試驗、溶出試驗及耐熱溫度標示符合性結果均與規定相符。
至於販售及餐飲業者部分,食藥署表示,總計查核172件市售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標示,2件產品不符規定,不合格原因包括產品外包裝標示易生誤解及產品外包裝標示耐熱溫度與本體標示耐熱溫度不符等,均由所轄地方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並依同法第45條處辦;另抽驗20件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檢驗材質試驗、溶出試驗等及耐熱溫度標示符合性,檢驗結果與規定相符。
食藥署提醒,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質應符合《食安法》第17條所授權訂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不符合者依同法第4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提到,依《食安法》第26條規定,經公告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等資訊,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呼籲,相關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確實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確保產品製造及標示等環節均符合相關規範,食藥署將持續把關市售食品及相關產品的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