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16日電)彰化埔鹽鄉黃姓婦人在家具工廠附近燒雜草樹枝,不慎讓火星飄進工廠點燃易燃物,家具工廠發生大火,廠房付之一炬,施姓負責人向黃婦索賠858萬多元,法院判賠153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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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民事判決書,民國108年10月20日,黃婦在埔鹽鄉一間家具工廠附近燃燒雜草及樹枝,婦人未注意火勢,讓火星從工廠窗戶飄入廠內,引燃廠內易燃物擴大延燒,工廠發生大火,存放在廠內的機器設備、木材原料等都被燒毀。

工廠施姓負責人向彰化地院提告,要求黃婦及婦人的丈夫需賠木材原料損失新台幣145萬5444元、機械設備398萬8000元及6個月無法營業之損失180萬元等費用,合計為858萬5458元。

黃婦則向法官說明,丈夫當天去溪頭健行,發生大火和他沒有關係,而家具工廠座落在農牧用地上,本來就不能蓋工廠,且家具廠沒有辦理營業登記,也未合法申請工廠登記,業者本來就不能在廠房內生產及製造家具,加上工廠內也未依法配置滅火器、室內消防栓,因此不願賠償。

地院法官認定業者財物損失為191萬5550元,而黃婦違法在室外燃燒樹枝、稻草,導致火星飄散到家具廠,引燃木屑粉塵後延燒至建物內部的易燃隔間,室內又沒有消防栓,導致發生火災燒毀家具工廠內財物,黃婦應負8成過失責任、原告負2成責任,婦人應賠償153萬2440元,全案仍可上訴。(編輯:郭諭儒)11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