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今(15)日有媒體報導,新北市一名45歲男子,因涉偽造有價證券罪遭法院通緝,後卻以身分證有「4」數字不吉利為由,申請變更身分證號並獲准,引致警方盤查時搜不到通緝在身,成功躲避通緝長達17年。對此,內政部稍早發布新聞稿否認,通緝犯不可改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解釋個案於民國94年定讞,當時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是以舊證號通緝,導致通緝檔無新證號資料。
內政部澄清,該個案於民國92年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94年因案被通緝,並非報導所稱通緝犯可改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正確個人身分資料,如戶籍資料(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有異動,內政部分別自91年及93年同步將異動檔通報警政及司法機關,該機關均能掌握最新資料,經查報載之個案於92年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內政部當時已提供變更資料給相關機關。
內政部表示,為避免不法人士透過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逃避犯罪查緝,自95年起規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時,須比照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如有經通緝、羈押等情形不得申請變更」;106年11月24日更進一步規範受限制出國處分者,不得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內政部說明,該個案於92年9月因偽造文書等案遭移送,以原證號有2個4為由,於92年10月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偽造文書案件於94年定讞,當時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是以舊證號發布通緝,致通緝檔無當事人新證號資料。
最後,內政部強調,將加強優化警政署通緝與M-Police系統,並提醒各相關機關,於處理民眾案件時所發布之公文書,應確認其個人資料是否為最新,以強化執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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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為避免不法人士透過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逃避犯罪查緝,自95年起規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時,須比照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如有經通緝、羈押等情形不得申請變更」;106年11月24日更進一步規範受限制出國處分者,不得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內政部說明,該個案於92年9月因偽造文書等案遭移送,以原證號有2個4為由,於92年10月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偽造文書案件於94年定讞,當時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是以舊證號發布通緝,致通緝檔無當事人新證號資料。
最後,內政部強調,將加強優化警政署通緝與M-Police系統,並提醒各相關機關,於處理民眾案件時所發布之公文書,應確認其個人資料是否為最新,以強化執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