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中華統一促進黨總裁張安樂被控收受政治獻金未如實申報等案,一審僅依偽造文書、稅捐稽徵法判刑8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今天開庭,張安樂否認行為違反政治獻金法。
張安樂被控違反政治獻金法、業務侵占、偽造文書等罪。一審對於被控違反政治獻金法、業務侵占,判決無罪;涉嫌偽造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判刑8個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張安樂庭上表示,一審就業務侵占部分判決無罪有理,檢方上訴無理由,並否認他的行為有違反政治獻金法。
檢方起訴張安樂犯罪部分,包含他與統促黨前任黨主席李新一、統促黨工張陳淑媜於民國95年統促黨成立後未申設政治獻金專戶前,即收受新台幣209萬7800元的個人捐贈政治獻金,違反修正前的政治獻金法。
另外,張安樂、統促黨前任黨主席張馥堂、張陳淑媜未如實記入統促黨相關帳冊內並加申報,涉犯偽造文書罪。
檢方指控,張安樂的兒子張瑋於99年11月間辦理登記華夏大地旅行社公司,張安樂、張瑋、張瑋的妻子王姝茵被控自103年3月間至105年6月間,陸續侵占華夏大地旅行社款項1389萬8000元,挪為私用,共同涉犯業務侵占。
另外,張瑋、王姝茵明知張安樂未在旅行社任職,卻仍為張安樂投保勞健保,分別逃漏104至106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13萬1332元、7萬7066元、7萬9987元,涉犯稅捐稽徵法等罪。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李新一當時並未經手政治獻金事宜,且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張安樂、張陳淑媜知道統促黨於依法申報成立捐贈政治獻金專戶前,已收受政治獻金款項,因此,判決3人無罪。
業務侵占部分,一審認定相關證據只能證明張瑋指示王姝茵做相關匯款、提領的行為,無法認定張安樂是2人共犯,這部分判決張安樂無罪。
一審僅依偽造文書、稅捐稽徵法,判張安樂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編輯:戴光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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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上訴,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張安樂庭上表示,一審就業務侵占部分判決無罪有理,檢方上訴無理由,並否認他的行為有違反政治獻金法。
檢方起訴張安樂犯罪部分,包含他與統促黨前任黨主席李新一、統促黨工張陳淑媜於民國95年統促黨成立後未申設政治獻金專戶前,即收受新台幣209萬7800元的個人捐贈政治獻金,違反修正前的政治獻金法。
另外,張安樂、統促黨前任黨主席張馥堂、張陳淑媜未如實記入統促黨相關帳冊內並加申報,涉犯偽造文書罪。
檢方指控,張安樂的兒子張瑋於99年11月間辦理登記華夏大地旅行社公司,張安樂、張瑋、張瑋的妻子王姝茵被控自103年3月間至105年6月間,陸續侵占華夏大地旅行社款項1389萬8000元,挪為私用,共同涉犯業務侵占。
另外,張瑋、王姝茵明知張安樂未在旅行社任職,卻仍為張安樂投保勞健保,分別逃漏104至106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13萬1332元、7萬7066元、7萬9987元,涉犯稅捐稽徵法等罪。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李新一當時並未經手政治獻金事宜,且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張安樂、張陳淑媜知道統促黨於依法申報成立捐贈政治獻金專戶前,已收受政治獻金款項,因此,判決3人無罪。
業務侵占部分,一審認定相關證據只能證明張瑋指示王姝茵做相關匯款、提領的行為,無法認定張安樂是2人共犯,這部分判決張安樂無罪。
一審僅依偽造文書、稅捐稽徵法,判張安樂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編輯:戴光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