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宜蘭縣10日電)林姓男子去年在宜蘭大溪漁港旁開車時不慎墜海。他認為,港區無阻隔設施害他發生意外,提國賠求償新台幣100萬元;法官認為,林男責任較大,只獲6.92萬元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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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指出,林男在去年12月到大溪漁港採買魚貨,回程駕車行經第一港區(舊港)碼頭邊道路,卻直行未轉彎,連人帶車墜海。

林男主張,當地碼頭未設鏈條、石墩等阻隔設施,害他墜港、車輛全毀,向管理機關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提出國家賠償,其中財產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共100萬元。

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主張,依台灣地區多數漁港的設施標準及慣例,並為顧及漁民上下船及搬運漁貨的方便性,都未在沿港區岸邊加裝鏈條、安全島或緣石等設施,以減少漁民絆倒而發生意外傷害的可能,事故地點附近也設有「漁事車輛進出、禁止停車」標誌,提醒非漁事車輛不應通行,否認管理缺失。

但法院認為,「漁事車輛進出、禁止停車」標誌,並未禁止一般車輛進出,僅是禁止停車,且標誌設在往第二港區(新港)方向處,在此案中無警示作用。

法官認為,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未設相關安全或警示設施,導致林男誤判行車方向,未進行轉彎,造成人車墜海,確實欠缺相關施設;不過,林男曾到大溪漁港購買魚貨3、4次,對整體大溪漁港路況應很清楚,當天卻僅聽信電子導航指示,沒有目視注意路況,未轉彎而直行導致墜入港區,過失重大,因此林男的責任較大,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只需賠償6萬9200元。

針對判決結果,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表示,對方有提起上訴,所方尊重後續司法判決。(編輯:方沛清)11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