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內湖購地案,中信銀董事長室專委張明田被控涉透過人頭公司購買內湖地區不動產,再高價賣給中信銀,套利8.9億餘元,高院今(6)日依2個特別背信罪,各判處8年6月、併科罰金共3.9億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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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民事求償部分,北院更一審判張應賠償中信金控8.9億餘元,目前案件在高院審理中。

檢方指控,2012年間,中信商銀有擴充資訊機房及行政大樓的需求,負責最終決策的張明田,2013年間得知「長虹建設」欲購入港商「盛至」公司在內湖安康一帶的土地,又得知長虹受託興建、出售潭美段土地,張明田透過弟弟張明人及家族掌控的永約公司,先行購地套利8.9億元,涉犯證交法。

法院調查,2014、2015年間,港商「盛至」公司欲出售內湖安康段的2塊地給長虹建設,但長虹建設要尋找共同投資的對象,由張明田等安排永約公司介入土地交易,並以違反估價程序、隱匿關係人交易等手法,導致中信銀跟「永約」購地及地上預定建物時,被永約從中賺取價差,在資訊機房大樓部分,中信金控、中信銀受有1億8234萬餘元的損失,行政大樓則有6億8193萬餘元的損失。

一審認為,張明田否認犯行,惡性重大,還跟弟弟獨攬犯罪所得,重判15年,併科罰金5億元。上訴後,高院認定,張明田夥同胞弟張明人及具中信金控及中信商銀經理人身分的陳永晋,涉嫌暗以個人親友或其等實質控制公司名義,將2塊土地分別出售給中信商銀作為興建資訊機房用地及行政大樓用地,以此居中套利,在資訊機房,中信金控、中信商銀遭受1億8234萬5320元損害,行政大樓則有7億1092萬8200元損害。

案件上訴後,二審認為,張明田、陳永晋及張明人分別構成《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特別背信罪,應分論併罰,因此撤銷原判決,張明田各判8年6月,各併科9千萬、3億罰金;陳永晋2罪,各判刑8年、8年;張明人2罪,各判刑6年、6年,犯罪所得5000萬元及1億8100萬元追繳沒收;另獲犯罪所得的公司等追繳共6億6227萬多元。因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在案件尚未確定前,不用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