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姓空姐與義大利藍姓商人跨海爭取8歲女兒監護權,法院將女童交給藍姓商人,詹女為阻止女兒被帶走,一路打到憲法法庭。最終憲法法庭認定,原裁定違憲。台北地院更一審根據憲法法庭的意見,於11月30日依職權裁定,女童可暫留台灣,藍男可在寒暑假帶女童返回義大利各10天、30天,並以視訊探望。可抗告。
北院更一審認為,必須維護生父與女兒定期直接視訊聯繫、單獨相處,並保障女兒知悉、認同義大利國籍、文化、語言和照顧者,雖女兒在法院表明沒有意願在寒暑假去義大利,但實際上是女兒受到先前被「非法攜帶」的創傷經驗,擔心「去義大利」等於「不能回台灣」,而產生想念爸爸卻不想見面的矛盾之詞。
裁定指出,藍姓商人和詹女因國際父母強奪子女事件而互不信任,不但使女兒喪失雙重國籍的語言文化優勢,也造成女兒有與國際父母分離及被拐帶的創傷經驗。
法官警告,不論目前或未來,父母的角色為「同住方」或「探視方」,都應協助女童除去「會被偷偷帶走」的憂心,陷入父母只能二擇一的困境,並應促進女童與另一方的親子關係,使女童可自由自在在國際間與父母往來,否則就不是親權適任人選,如有一方不配合裁定內容或逾期交付子女,將被列為「非友善父母」,作為親權本訴的重要參考。
詹女、藍男無婚姻關係,2014年2月4日在台灣生有一女,由雙方共同撫養,2人卻在2017年分居,但詹女同意藍男可以在同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10日帶女兒回義大利,然而,藍男提前8天就出發,詹女當天就向北院請求「改定親權」訴訟,藍男也於2018年2月1日反聲請「改定親權」,詹女接著另提禁止父攜女出境、交付子女暫時處分。
2019年1月20日,詹女未經藍男同意將女兒從義大利帶回台灣,藍男也聲請「交付子女」暫時處分。經北院合併審理後,最高法院於2022年2月23日駁回詹女再抗告,判准交付子女給藍男。詹女3月17日委由律師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不過,憲法法庭認為,下級審法院沒有讓8歲女童陳述意見,今年5月27日判決,最高法院的確定裁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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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指出,藍姓商人和詹女因國際父母強奪子女事件而互不信任,不但使女兒喪失雙重國籍的語言文化優勢,也造成女兒有與國際父母分離及被拐帶的創傷經驗。
法官警告,不論目前或未來,父母的角色為「同住方」或「探視方」,都應協助女童除去「會被偷偷帶走」的憂心,陷入父母只能二擇一的困境,並應促進女童與另一方的親子關係,使女童可自由自在在國際間與父母往來,否則就不是親權適任人選,如有一方不配合裁定內容或逾期交付子女,將被列為「非友善父母」,作為親權本訴的重要參考。
詹女、藍男無婚姻關係,2014年2月4日在台灣生有一女,由雙方共同撫養,2人卻在2017年分居,但詹女同意藍男可以在同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10日帶女兒回義大利,然而,藍男提前8天就出發,詹女當天就向北院請求「改定親權」訴訟,藍男也於2018年2月1日反聲請「改定親權」,詹女接著另提禁止父攜女出境、交付子女暫時處分。
2019年1月20日,詹女未經藍男同意將女兒從義大利帶回台灣,藍男也聲請「交付子女」暫時處分。經北院合併審理後,最高法院於2022年2月23日駁回詹女再抗告,判准交付子女給藍男。詹女3月17日委由律師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不過,憲法法庭認為,下級審法院沒有讓8歲女童陳述意見,今年5月27日判決,最高法院的確定裁定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