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公民權公民投票已經開票完畢,中央選舉委員會今(2)日召開委員會議,審定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投票結果,並於依法公告投票結果為不通過。
中選會指出,立法院於111年3月25日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經該院公告半年後交該會辦理投票複決,由該會編號為「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並於111年11月26日辦理投開票完畢,選舉人數為1923萬9392人,有效票數為1066萬3529票,其中同意票數564萬7102票、不同意票數501萬6427票,有效同意票未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投票結果為不通過。
中選會說明,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公民投票法法第31條規定:「公民投票案不通過者,主管機關應於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中選會除依法公告投票結果,並參照公投法第31條規定,將不通過投票結果函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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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說明,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公民投票法法第31條規定:「公民投票案不通過者,主管機關應於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中選會除依法公告投票結果,並參照公投法第31條規定,將不通過投票結果函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