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親民黨立委李鴻鈞辦公室主任張書維,3年前涉性侵、猥褻2名電視台女記者,一審遭判7年,張書維上訴,高等法院認為是性侵「未遂」,今(22)日改判4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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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書維邀請被害女記者參加2019年2月間的春酒,該名女記者為建立良好關係以利日後採訪,因此邀請另名記者友人陪同參加。

餐會結束後,張書維與2名女記者前往KTV續攤,竟強制猥褻2人,友人因此先行離開,被害女記者則因張書維有酒意,要將他送回服務處辦公室, 途中張書維要求計程車轉往汽車旅館,被害女記者不願得罪張書維而陪同辦妥入住手續,結果張書維在房內不顧被害女記者哭喊「我生理期來」仍意圖性侵,後因無法勃起作罷。

新北地院依2個強制猥褻、1次強制性交罪,合併判處7年。張書維上訴,高院認定,張在房內欲強制性交,但未「既遂」,一審認定有誤,撤銷改判。

高院認為,張書維犯後未道歉或賠償損害,強制性交未遂部分量處2年4月,審酌他的犯罪手法類似性等,定應執行刑為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