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第二大虛擬資產交易所FTX聲請破產保護,台灣投資人關切其存於該交易所的虛擬資產遭凍結,該如何在所得稅申報時認列損失扣除。對此,財政部今(18)日也提出說明,並提醒申報時要備妥相關虛擬資產取得成本的證明文件,後續投資人的虛擬資產,如有價值減損致交易時產生損失情形,再依相關規定計算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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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人如有出售或交換其購買的虛擬資產,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收取的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損益,併計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營利事業於境外虛擬資產交易所FTX開立帳戶並持有虛擬資產。

若因FTX聲請破產保護,導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財政部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視為實際發生損失,依同條第7款第2目規定取具法院的破產裁定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損失。

至於國內個人投資人部分,財政部指出,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僅就在我國境內發生的所得課徵所得稅,個人如在境內非經常性買賣虛擬資產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若有財產交易損失,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對於個人在海外發生的所得,財政部表示,如其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每一申報戶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則免依該條例課稅。又依該條例第2條、第12條及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有財產交易損失者,得提供交易的相關證明文件,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而所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失)」,指的是個人非為經常買進、賣出的營利活動而持有的各種海外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的增益(損失)。

財政部也提醒,境外虛擬資產交易所FTX宣告破產,致投資人存放於該交易所的虛擬資產遭凍結,請國內投資人應備妥相關虛擬資產取得成本的證明文件,後續投資人之虛擬資產,如有價值減損致交易時產生損失情形,可依上述規定計算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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