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15)日辯論裁判離婚重大事由案,聲請人是高雄地院法官朱政坤與2名外遇男子,他們主張《民法》規定不准婚姻破綻責任重者訴求離婚,婚姻只剩「懲罰」,有違憲之虞。主管機關法務部表示,離婚攸關婚姻自由與制度性保障,須考量相關法益間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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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夫妻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另規範「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聲請人主張,雖然但書規定之目的可稱正當,但進一步不准在婚姻破綻歸責較重者請求離婚,此手段應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此但書另與同婚施行法相較下,明顯為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而違反平等原則,請求宣示此但書規定違憲而立即失效。

關係機關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主張,釋字791對於通姦罪違憲的解釋,所提及的婚姻自由範圍是對於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及兩願離婚,但未明列「裁判離婚」,民法規定沒有違反比例及平等原則。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表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婚姻不僅涉及當事人個人身分關係的變更,且與婚姻人倫秩序的維繫、家庭制度的健全、子女的正常成長等公共利益攸關。但書規定可達成婚姻制度性保障的社會性功能以及公共利益,且為最小侵害手段並具法益衡量的相稱性,此但書並非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請求宣告合憲。

然而,有一名外遇男的委任律師表示,當事人被老婆「當作提款機」,反讓大法官黃虹霞嚴肅指正,聲請人除了法官,都是有責的一方,也都承認外遇,「你們提到被對方當作提款機,不會覺得這樣的說法很傷人嗎?」釋字748號(同婚案)已明白告訴大家婚姻為「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若照「你們」的主張,這件釋憲案可能要改寫婚姻的定義。

外遇者訴請離婚,是不是也要想想被離婚方的屈辱,應將心比心,有責一方受制於法規無法訴離覺得委屈,但對方也有委屈,家事法規常說「法不入家門」,但大法官在符合聲請要件下,必須受理案件,在兩難時,須做一個不得已的抉擇,但絕對不是在肯定外遇,更不是認為任何人都可背叛婚姻。

歷時約3小時言詞辯論,審判長許宗力宣示辯論終結,並將再指定宣示判決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