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10)日通過對元大商業銀行違反法令裁罰處分案,一名元大銀行李姓前理財專員,與客戶間異常資金往來及不當行為長達5年,共有8名客戶受影響,金額高達1952萬,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向元大銀行核處新台幣6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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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指出,該名李姓理專,自106年2月至111年1月間有向客戶借貸、私下與客戶成立投資委任關係投資非屬該行核准銷售之金融商品、保管客戶已簽署空白單據、自製對帳單提供予客戶等不當行為,且該分行存匯人員辦理臨櫃交易時未覈實確認客戶身分及交易內容,受影響客戶數8人,所涉金額1,952萬元,另元大銀行因亦未落實以風險為導向之重大偶發事件查核機制,致相關查核報告未能有效釐清案情全貌,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顯示查核之深度及廣度均有不足。

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600萬元罰鍰,並重申銀行應建立誠信經營文化及員工行為規範,以維繫社會大眾對銀行之信任,並應強化內部牽制與職責衝突職務之分開機制,以落實內部控制之有效性。金管會進一步呼籲民眾應避免與理財專員私下間資金往來及購買非屬銀行核准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且應定期檢視對帳單,以維護自身權益。(編輯:林莞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