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10年前總質詢時指稱,前台北市長郝龍斌妻高閬仙、前台北市文化局長李永萍收受花博廠商鑽戒,在更一審時被判有罪確定。童仲彥主張,不能再上訴第三審違憲,但憲法法庭審查庭認為,童仲彥主張不明確,日前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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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認為,本案在今年《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判決確定,應適用舊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童仲彥的主張,客觀上看不出已經具體指摘《刑訴法》376條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受理要件不符,大法官一致裁定不受理。

童仲彥被控,2012年11月15日在台北市議會質詢時,播放光碟錄音質疑高閬仙、李永萍收受花博廠商價值500萬元鑽戒。高女認為,童仲彥的言論未經查證,自訴控告童仲彥涉嫌誹謗。

一審判童男無罪,二審改判拘役59天,經撤銷發回,更一審改判童仲彥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確定。

童仲彥主張,《刑事訴訟法》376條禁止妨害名譽案件上訴第三審,未保障人民訴訟權,而高院更一審有罪確定判決,侵害其《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意旨,請求對判決定讞案件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另外,童仲彥被控涉詐助理費5萬1842元,遭最高法院判處3年10月定讞,今年3月他已入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