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未依《政黨法》規定,在2年內轉換成政黨,前年遭內政部廢止立案,婦聯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婦聯會是不以參選為目的之「一般性政治團體」,內政部本不得廢止立案,今(9)日撤銷內政部處分和訴願決定,判婦聯會勝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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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於2017年12月6日施行,該法43-2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依本法規定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修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遵從或經修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立案。」

婦聯會原本是依照《人民團體法》立案登記為全國性政治團體,而《政黨法》施行後,婦聯會沒有在2019年12月7日前完成轉換政黨程序,內政部發函婦聯會,限期4個月內修正章程並轉換政黨未果,於2020年4月27日依法廢止立案。婦聯會不服,提2個行政訴訟救濟。

其中,婦聯會提起「內政部函文要求婦聯會修正章程」案,今年10月27日,北高行也判婦聯會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