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戰管聯隊東部區域作戰管制中心李姓上尉攔截管制官,前年酒後騎車自摔,測得酒測值0.49毫克,被撤職停用3年,他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可上訴。
李於2020年11月7日凌晨3時許,在KTV飲酒餐敘後,騎機車行經嘉義市民生南路、垂楊路口,為閃避機車自摔倒地,警方到場測得酒測值0.49毫克遭移送。檢方予以緩起訴,並需支付公庫5萬元確定。
空軍戰管聯隊召開懲罰評議會,決議將李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李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他自從軍以來屢獲記功、嘉獎,他是酒駕自摔,未致人傷亡,軍方未審酌違失情節輕重,對他做出最嚴厲的處分,使他喪失請領退伍金之權利,難以再申請復職,形同完全剝奪他服公職之權利,原處分之懲處顯然過重,有違比例原則。
北高行認為,軍風紀實施規定及懲罰基準表已明定,志願役軍官酒駕肇事者,無論吐氣酒測或抽血酒測的濃度多寡,都須給予撤職處分,國防部及空車戰術管制聯隊對李的撤職(懲罰)、停止任用3年及停役,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李的提告無理由,判決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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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戰管聯隊召開懲罰評議會,決議將李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李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他自從軍以來屢獲記功、嘉獎,他是酒駕自摔,未致人傷亡,軍方未審酌違失情節輕重,對他做出最嚴厲的處分,使他喪失請領退伍金之權利,難以再申請復職,形同完全剝奪他服公職之權利,原處分之懲處顯然過重,有違比例原則。
北高行認為,軍風紀實施規定及懲罰基準表已明定,志願役軍官酒駕肇事者,無論吐氣酒測或抽血酒測的濃度多寡,都須給予撤職處分,國防部及空車戰術管制聯隊對李的撤職(懲罰)、停止任用3年及停役,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李的提告無理由,判決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