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十八年的台北縣議員販售補助款案,本月27日終於由最高法院劃下休止符。其中,三位涉案且有罪徒刑定讞的現任議員由於褫奪公權,雖將另由三位2018年落選的中國國民黨與時代力量議員遞補。然而,本屆議會遺留下來的任期只到今年12月24日,因此這三位新科遞補的新北市議員,任期僅區區一個多月,堪稱民主怪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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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拖了18年才定讞,誰該負責?2021年7月作成的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五十一號刑事判決的判決書一隅,法院很坦率指出,本案經檢察官起訴,於93年9月繫屬第一審法院,本案犯罪事實應屬複雜,然其複雜程度相較於訴訟程序之延滯,法院審理已逾八年猶未能判決確定,確屬過久,訴訟之延滯顯無可歸責被告等人事由等語。仔細咀嚼這段文字,訴訟延滯既然無可歸責於被審判的被告等人,那又可歸責於誰呢?法官或許基於司法同僚情誼而不便明講,但很顯然的,答案當然就是參與歷次審判的「所有法官們」。換言之,正因法官們的牛步審理程序,才讓這件18年前起訴的老案件,一路延延宕宕到了今時今日。

觀乎近年司法改革主流,概以起造國民法官制度當作標榜政績。只是,具濃厚試驗性質的國民法官法適用範圍小心謹慎且狹窄,原則僅有「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及「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兩小類而已。鞋子穿起來那個地方會痛,穿鞋的人最清楚。司法之惡在什麼地方?知道最清楚的是人民。長期被人民批判的司法牛步化,黨政層峰能端出更有效的良策嗎?


●作者:羅承宗/台大法學學士、碩士,輔大法學博士。現為南臺科大財法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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