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勝訴 中市府請求台開返還結餘款

▲中市府委託台開公司辦理大里工業區,完成開發作業後,要求台開公司給付結餘款,台灣高等法院宣判台中市政府勝訴(圖/市政府提供2022.10.27)
▲中市府委託台開公司辦理大里工業區,完成開發作業後,要求台開公司給付結餘款,台灣高等法院宣判台中市政府勝訴(圖/市政府提供2022.10.27)

記者柳榮俊/台中報導

台中市政府與台開公司間大里工業區抵扣航太工業區及文山工業區開發成本後的結餘款及遲延利息訴訟案件,台灣高等法院(26)日宣判台中市政府勝訴,台開公司應給付市府2905萬3560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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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經發局說,市府於民國78年起陸續委託台開公司辦理大里工業區、航太工業區及文山工業區的開發作業,並於大里工業區完成開發作業後,要求台開公司給付結餘款,但台開公司主張應與航太工業區及文山工業區的開發成本互抵;市府後於105年函請台開公司應就大里工業區結餘款與航太工業區及文山工業區開發成本相互抵銷後,依限給付抵銷金額後應解繳的結餘款,但至今仍未給付。

經發局指出,因此市府於106年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案,但因法院109年8月14日一審判決內容,將文山(台開公司尚得請求開發成本5475萬7473元)、航太(一審判決將其與大里工業區的開發成本相抵銷)合意終止後,所發生的遲延利息納入開發費用,導致與大里工業區(與航太工業區相抵後剩1822萬8445元)結餘款互抵後,市府需再給付台開公司3652萬9028元,與市府訴求差異過大,所以市府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起上訴。

經發局表示,依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昨日宣判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市府後開第二項的訴訟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的聲請,暨訴訟費用的判決均廢棄。台開公司應給付台中市府2905萬3560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另台中市府以969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市府將依判決結果向法院聲請假執行查封拍賣台開公司的資產,持續維護市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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