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地政處重劃科張姓技佐,因收受廠商賄賂,又被招待到聲色場所,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將他判處2年,緩刑5年確定。雲林縣政府將張移請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認為,張的行為嚴重侵害政府信譽,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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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張男辦理古坑水碓工程採購案時,收受廣裕營造的20萬元賄賂以及11次宴飲,共21萬5339元。另外,張男驗收北港春牛埔工程時,接受冠鴻土木提供的飲宴並前往有女陪侍場所接受招待,共4025元。

雲林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分別判處1年11月、1年10月,應執行2年,褫奪公權3年,有期徒刑部分諭知附條件緩刑5年,因為沒上訴,全案確定。雲林縣政府再把全案移送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認為,張男擔任公共工程承辦人或驗收人,職務牽涉公共工程品質良窳,竟收賄及不正利益,違失行為情節非輕,且次數不少;考量他坦承犯行,且自動繳回金額已超過實際犯罪所得,可認犯後態度良好,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