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警局王姓員警被查出,共有15件刑案未依規定陳報分局,長則延宕418天,短則47天,內政部將王男移請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認為,王男延誤刑事案件偵查,妨害發現真實,判休職6個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男於2020年9月間受理一起車禍案件,卻未依規定陳報分局辦理移送,當事人遲遲等不到下文,2022年3月間致電詢問,台東分局才知道這件事,立刻啟動審議,除記王男一大過,同時也擴大清查,發現自2021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22日間,有14件未依規定辦理。
分局發現,其中一起妨害自由案,竟然逾期418天,超過300天以上陳報的有5件,逾200日以上的有6件,另2件分別逾期168日與47日。
懲戒法院認為,王男未依規定程序辦理,無故稽延,不僅影響報案人權益,且危害地方治安,且延誤刑事案件之偵查,造成難於發現真實,其行為足使民眾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重及信賴,損害政府機關之信譽及形象,判決休職期間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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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發現,其中一起妨害自由案,竟然逾期418天,超過300天以上陳報的有5件,逾200日以上的有6件,另2件分別逾期168日與47日。
懲戒法院認為,王男未依規定程序辦理,無故稽延,不僅影響報案人權益,且危害地方治安,且延誤刑事案件之偵查,造成難於發現真實,其行為足使民眾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重及信賴,損害政府機關之信譽及形象,判決休職期間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