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31歲的曾姓男子在夜店喝酒完,騎著電動滑板車離開,被警方攔下,測出酒測值0.92毫克;檢方認為,雖然滑板車最高時速雖只有25公里,不過發生事故仍造成傷亡,因此將曾男起訴,台北地院審結,依公共危險罪將曾男判處2月有期徒刑,判刑2月,得易服勞役,另併科罰金1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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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今年7月14日清晨5點多,曾男在夜店飲酒後,騎著「小米電動滑板車PRO」離開,警方將他攔下檢測,測出超標酒測值每公升0.92毫克,曾男遭移送法辦。

曾男認為,自己不是開車,也沒有騎車,質疑騎電動滑板車如何算酒駕;對此,檢方認為,滑板車時速最高可達25公里,加上本身的重量、使用者的體重,滿電可續行45公里,如果發生事故,仍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

檢方指出,電動滑板車算法律規定的動力交通工具,曾男酒後騎電動滑板車,故依公共危險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定,電動滑板車是用電力作為驅動能量,最高時速25公里,且有E-ABS防抱死、通風式碟煞之雙重煞車系統,確實屬於用馬達運轉作為動力來源的交通工具,曾男酒後騎車,確實犯公共危險罪,再加上曾男曾於2015、2016年、2017年都因酒駕被判刑,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併科罰金1萬。(編輯:孫唯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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