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8日電)高雄黃姓女童長期受林姓繼父施虐,不但遭限制只吃一口飯,還被虐打至全身是傷,6歲時體重僅13.5公斤,瘦如骷髏,高雄地院依殺人未遂、妨害幼童發育等罪判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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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欺負,男童,上學,虐童,家暴。 (示意圖/取自pixabay)
▲女童向檢警表示,從跟繼父一起住開始,常常只吃一口飯就會莫名被收掉,伸手拿食物還會被棍棒或手打。 (示意圖/取自pixabay)
女童向檢警表示,從跟繼父一起住開始,常常只吃一口飯就會莫名被收掉,伸手拿食物還會被棍棒或手打,所以都吃不飽,導致半夜有時只能偷吃餅乾跟冰的飯菜。

女童還說,平常肚子很餓走路會搖晃、想睡覺,「爸爸在家會打我,從我讀幼稚園大班開始每天打,用愛的小手、棍子還有手,除了尿尿地方身上都被打過,我脖子的傷是爸爸抓的,他掐住我脖子,我沒辦法講話,他放我下來時我幾乎都沒氣了」等語。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他所犯之刑不符緩刑要件,且其犯後辯解多端,或謊稱女童自殘、只有打小腿、輕輕掐脖子等避重就輕,試圖美化犯行等,加上他在不同訴訟階段,採取不同策略陳述,顯然在玩弄訴訟技巧規避卸責,難認有真實悔意,因此依殺人未遂、妨害幼童發育等罪判4年2月,全案可上訴。

女童母親黃姓女子涉案部分,高雄地檢署偵查時依據女童和林男證詞,認定黃女因負責照顧另名女嬰,疏於照顧女童,且當她發覺女童遭毆打或有異狀時,也曾質問林男,帶女童就醫等,據此認定她並無傷害、妨害幼童發育罪嫌犯意,並依罪證不足處分黃女不起訴。

高雄地院判決指出,黃女民國102年未婚生下女兒後,107年底又與林男登記結婚,但他卻自107年10月間和母女二人同住在高雄市三民區一處租屋處起,涉虐童至109年9月市府社會局接獲通報。

檢警調查,林男不但日常會限制女童用餐量,刻意不給吃飯,造成營養不良、低血鈣、輕度貧血等,甚至當女童6歲獲緊急安置時,體重更只有13.5公斤,生長發育嚴重遲緩,幾乎瘦成「骷髏頭」。且因長期飢餓難耐,以致養成在外偷竊、乞食或在垃圾桶翻找剩食維護生存等習慣。

此外,女童還常遭林男掐頸、以「愛的小手」連接棍棒底座毆打,或遭握住兩隻小腿,頭部朝下倒立懸空數分鐘,導致女童不僅時常全身充滿瘀傷和脖子掐痕,也因倒立頭部充血頭痛。直到上小學老師發現後,趕緊通報高雄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及警方。(編輯:謝雅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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