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待執行的38名死囚中,有34人因最高法院「連身條款」被同一法官判死定讞。34名死囚主張,最高法院更三審後上訴案「連身條款」違憲,大法官決議受理,並訂24日舉辦說明會,但因形式及不公開惹議。憲法法庭表示,該種方式是當前最適當的程序。
現行最高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規定,「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應由原承辦股辦理,即俗稱的「連身條款」。
「連身條款」釋憲案,主案是由涉貪的唐榮鐵工廠劉姓營建部經理聲請;另有34名死囚也認為,最高法院「連身條款」違反人民訴訟基本權、法官法定、公平法院原則等理由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爭點相同,決議併案審理,訂10月24日舉辦說明會。由於形式非言詞辯論而且採不公開,又把較受關注的死刑案併入貪汙案遭外界議論。
憲法法庭表示,審理案件除憲法訴訟法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外,並不以行言詞辯論為必要。憲法法庭可以視案件的性質,採行最能夠充分討論並獲取相關裁判重要資訊的適當程序。
其次,舉行說明會的場地空間有限,本件併案審理的聲請案高達46件,既有可供選用的空間難以全數容納所有聲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遑論於疫情期間提供適合於防疫標準的場地。
再者,如果通知所有併案審理聲請案的聲請人以及其訴訟代理人出席說明會,事實上也不利於聚焦爭點,難以避免程序重複,不利於案件審理的效率並確保討論的深度,反而也可能無法落實藉此機會充分釐清相關憲法爭議的本意。而為確保未到庭的其他併案案件聲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未經通知到場的聲請人,仍得以書面方式向憲法法庭陳述意見,以供憲法法庭審酌。
最後一點是,「說明會」之前是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為依據;憲訴法施行後,憲法法庭於審理個案時,仍得視其情形,依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舉行說明會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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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身條款」釋憲案,主案是由涉貪的唐榮鐵工廠劉姓營建部經理聲請;另有34名死囚也認為,最高法院「連身條款」違反人民訴訟基本權、法官法定、公平法院原則等理由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爭點相同,決議併案審理,訂10月24日舉辦說明會。由於形式非言詞辯論而且採不公開,又把較受關注的死刑案併入貪汙案遭外界議論。
憲法法庭表示,審理案件除憲法訴訟法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外,並不以行言詞辯論為必要。憲法法庭可以視案件的性質,採行最能夠充分討論並獲取相關裁判重要資訊的適當程序。
其次,舉行說明會的場地空間有限,本件併案審理的聲請案高達46件,既有可供選用的空間難以全數容納所有聲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遑論於疫情期間提供適合於防疫標準的場地。
再者,如果通知所有併案審理聲請案的聲請人以及其訴訟代理人出席說明會,事實上也不利於聚焦爭點,難以避免程序重複,不利於案件審理的效率並確保討論的深度,反而也可能無法落實藉此機會充分釐清相關憲法爭議的本意。而為確保未到庭的其他併案案件聲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未經通知到場的聲請人,仍得以書面方式向憲法法庭陳述意見,以供憲法法庭審酌。
最後一點是,「說明會」之前是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為依據;憲訴法施行後,憲法法庭於審理個案時,仍得視其情形,依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舉行說明會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