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5日電)高雄市去年超前部署宣布只要外出未戴口罩立即開罰,蔡姓男子為此挨罰3000元,經提起行政訴訟獲撤罰;衛生局今天指出,相關防疫加嚴措施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將提上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對此,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下午發布訊息回應,戴口罩為「防疫新生活」社會共識,也是最經濟個人防疫手段,時值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清零防疫階段,市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評估國內疫情風險後,去年5月19日透過新聞局、衛生局網站及市長出席記者會發布警訊、衛教說明及相關防疫加嚴措施。

衛生局指出,相關防疫加嚴措施皆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條,是為地方主管機關權責,且當天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中,指揮官陳時中也親自回應尊重地方政府;市府認為,基於傳染病流行之際,需有因時、因地、因人等流行病學特性綜合評估、研判及執行對應防治作為必要,將基於這些理由再提起上訴。

因應去年COVID-19疫情蔓延,市長陳其邁去年5月19日宣布高雄市民「外出或於公共場域、室內空間未戴口罩者將立即開罰」防疫措施,蔡男5月22日下午僅因一時疏忽,從苓雅區住家走出離家門口不到5公尺巷口查看牆壁油漆情形,就因未戴口罩被舉發挨罰新台幣3000元,為此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高雄地院判決指出,高市府就防疫措施並無法定傳染病防治法事務管轄權,也沒自衛福部取得事務管轄權移轉,因此市府發布的防疫措施,屬於欠缺事務管轄權的一般處分,應屬無效行政處分。

合議庭認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5月19日並未授權各地方政府可自行決定如何處罰外出未戴口罩民眾,更未授權地方政府可提早開罰;且市府既然僅有裁罰權,則依蔡男違規時間來看,應適用衛福部5月21日公告的裁罰規定先行勸導,而不是依市府規定防疫措施開罰,既然已於法不合,因此應准許撤銷原開罰處分。全案仍可上訴。(編輯:陳仁華)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疾管署持續加強疫情監測與邊境管制措施,國外入境後如有發燒、咳嗽等不適症狀,請撥打「1922」專線,或「0800-001922」,並依指示配戴口罩儘速就醫,同時主動告知醫師旅遊史及接觸史,以利及時診斷及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