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4日電)前兆豐銀董事長蔡友才涉兆豐案,一審判刑9月,案件上訴二審中。兆豐銀另向蔡友才及前總經理吳漢卿求償57億餘元,一審判決免賠,高院今天改判蔡友才賠償5000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提起求償訴訟主張,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於民國104年間對兆豐銀紐約分行實施金融檢查,105年2月間出具檢查報告,提出8項應立即改善事項及7項應改善事項。
兆豐銀主張,105年8月間與DFS協議罰款1.8億美元(當時約新台幣57億元),並繳納完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兆豐銀受罰,於同年9月裁處1000萬元,兆豐銀也全數繳納。
兆豐銀指出,蔡友才、吳漢卿分別曾任兆豐銀董事長與總經理,任職期間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對於DFS金融檢查事件無任何積極處置,導致銀行受罰損失,求償57億6195餘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兆豐銀無法舉證證明蔡友才、吳漢卿決策前,有出於惡意目的、奪取公司利益等事由,難以認定2人未善盡管理人注意義務,判決駁回。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DFS報告認為兆豐銀及紐約分行有內控不佳、可疑交易涉及兆豐巴拿馬分行、客戶盡職審查未適當執行、風險評估政策及程序欠當、總行盡職監督不足等缺失,而當時蔡友才擔任董事長,對內控、內稽制度負有要責。
二審認為,蔡友才因過失,導致兆豐銀發生總行對海外分行管理功能不彰、未督導海外分行建立有效法令遵循制度等狀況,進而導致兆豐銀受罰,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審酌後判決蔡友才賠償5000萬元,吳漢卿仍免賠償。可上訴。
另一方面,蔡友才被控利用公司資源另設鑒機公司,藉核貸收受服務費新台幣2.25億元洗錢到海外隱匿,又涉嫌在兆豐銀重罰消息公布前,脫手持股獲利,遭台北地檢署依涉違證交法、金控法、洗錢防制法等罪起訴並求刑12年。
一審台北地院審理後,僅認定蔡友才成立鑒機公司過程偽造董事會不實紀錄、製作內容不實的Cover Letter回覆DFS成立偽造文書罪,判刑9月,其餘部分無罪,案件上訴二審審理中。(編輯:李亨山)11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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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主張,105年8月間與DFS協議罰款1.8億美元(當時約新台幣57億元),並繳納完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兆豐銀受罰,於同年9月裁處1000萬元,兆豐銀也全數繳納。
兆豐銀指出,蔡友才、吳漢卿分別曾任兆豐銀董事長與總經理,任職期間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對於DFS金融檢查事件無任何積極處置,導致銀行受罰損失,求償57億6195餘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兆豐銀無法舉證證明蔡友才、吳漢卿決策前,有出於惡意目的、奪取公司利益等事由,難以認定2人未善盡管理人注意義務,判決駁回。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DFS報告認為兆豐銀及紐約分行有內控不佳、可疑交易涉及兆豐巴拿馬分行、客戶盡職審查未適當執行、風險評估政策及程序欠當、總行盡職監督不足等缺失,而當時蔡友才擔任董事長,對內控、內稽制度負有要責。
二審認為,蔡友才因過失,導致兆豐銀發生總行對海外分行管理功能不彰、未督導海外分行建立有效法令遵循制度等狀況,進而導致兆豐銀受罰,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審酌後判決蔡友才賠償5000萬元,吳漢卿仍免賠償。可上訴。
另一方面,蔡友才被控利用公司資源另設鑒機公司,藉核貸收受服務費新台幣2.25億元洗錢到海外隱匿,又涉嫌在兆豐銀重罰消息公布前,脫手持股獲利,遭台北地檢署依涉違證交法、金控法、洗錢防制法等罪起訴並求刑12年。
一審台北地院審理後,僅認定蔡友才成立鑒機公司過程偽造董事會不實紀錄、製作內容不實的Cover Letter回覆DFS成立偽造文書罪,判刑9月,其餘部分無罪,案件上訴二審審理中。(編輯:李亨山)111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