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往我們在一間公司工作一段時間之後,按照勞基法的規定,公司應給予特別休假,而勞工也能夠自由運用其假期。不過,近日就有網友表示自己因為身體不舒服,因而要動用「特休假」,不料公司卻要求他提出「病假證明」,讓他相當不滿,貼文引起廣大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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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爆怨公社」貼文指出「最近因為身體不舒服所以跟公司請假,但我請得不是病假而是特休,結果公司一直跟我要證明,我平常感冒都是多喝水休息而已,這是要怎麼證明?而且我請得假又不是病假而是特休欸?雖然在公司請假之前都會提早說,但病假或臨時突發狀況當然也只能當天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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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附上勞基法關於特休的規定,引起網友熱烈討論。(圖/爆怨公社)
該網友也附上勞基法相關對於特休的說法,不少人看完貼文後表示「沒毛病啊.....請病假也是請,為何就不能請特休」、「特休還要提前請的公司不要待好了」、「特休不就是解答為特別想休假嗎?根本沒錯」、「你們公司真的是有問題,特休根本不需要理由」、「我們公司想休就休,你們公司要證明真的是太小氣」。

不過,也有網友提到「正常公司請特休要提早,然後要有代理人工作交接,沒聽過臨時請特休的」、「一般公司特休跟病假還是有差別吧,如果你早上要請假能找到人代班的話,沒問題啊」、「我遇到的公司,至少要求一個星期前安排才能請特休,所以臨時不給請的話…覺得可以接受」、「公司特休都要提前講欸,工作上可能會有急迫性的問題啊!」

▲面試示意圖。(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網友討論特休請假的時機點。(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然而事實上,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先前就解釋,特休假的部分,其實是員工可以自行決定要休哪一天,雇主基本上是不能強制規定勞工要休哪天,不過根據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勞工在排定特休假之後,雇主在「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且「已與勞工協商調整」,才能變更勞工排定之特休日期,若雇主未符合上開要件,即直接不准勞工於排定特休日休假,即屬違法。

另外,如果雇主與勞工就特休之調整進行協商,但協商不成,此種情形,因特別休假具有勞方優勢,因此仍須依勞工排定之日期休假,資方無准駁之可能:不過如果「勞工於所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期休假,將同時嚴重影響資方之營業自由,致生資方或第三方之重大損害而顯然失衡」,此等較為特殊之情形,因勞工實施特休之權利已經嚴重侵害雇主營運自由,甚至有違反誠信原則之可能,此時基於勞雇雙方權益衡平之原則,雇主即可單方否決勞工排定之特休,因此下次請特休時大家還得需多多注意囉!(編輯:張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