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嫌利用辦理莫拉克風災重建工程之便,向廠商索賄收取回扣,3年前已有17罪判決定讞,李朝卿目前人已發監執行,不過他仍有涉案94件發回更二審,而高分院最新判決結果出爐,認定李朝卿再添81罪,依貪汙治罪條例分別判處5至6年徒刑不等,合計刑期加總超過4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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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李朝卿利用縣長職務之便,於2005年到2012年多次趁著發包重建工程向包商收取回扣,發回更二審的94案當中,部分是想像性競合犯的概念,部分證據不足,合併認定後再添81罪。

合議庭指出,全案從一審審理後已超過8年,而李朝卿之前已有16年6月徒刑定讞正在發監執行,81罪中部分要與李之前的案子刑期合併,所以此次不宣告應執行刑期,避免浪費司法資源。(編輯:倪浩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