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19日電)中共中央辦公廳日前印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表示重點是要解決「能下」的問題,並列出幹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15種情況,要求「暢通幹部下的渠道」,適用範圍涵蓋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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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今天報導,這份規定是2015年發布、今年8月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修訂,9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並發出通知。

報導說,這份規定吸收了全面從嚴治黨的新鮮經驗,健全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對於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建設忠誠乾凈擔當的高素質執政骨幹隊伍」,具有重要意義。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簡稱「規定」)全文共18條,主要規範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領導職務所作的組織調整。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此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列入公務員法管理的其他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也參照此規定執行。

根據規定,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

幹部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況包括:「政治能力不過硬(不夠強)」,缺乏應有的政治判斷力等;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者;擔當和鬥爭精神不強;政績觀存在偏差,「不能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等;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任人唯親等。

其他不適宜情況還有: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需要組織調整的;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1年以上等。

「規定」並列出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處理程序,對其可採取平職調整、轉任職級公務員、免職、降職等,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提前退休。

為了強化落實,「規定」要求積極營造相關制度環境和輿論氛圍,把執行情況納入黨委(黨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巡視巡察、選人用人專項檢查、黨委(黨組)書記年度考核述職內容等。(編輯:張淑伶)11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