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楊姓屋主今年初委託永慶不動產「中路真鶴加盟店」賣房,不過交易過程中,卻接連出現買方簽約人非登記名義人、房仲提前請領全額服務費、賣方的兩次動撥款項遲延匯入等狀況,完成過戶程序後,房仲甚至配合買方延遲交屋,楊姓屋主調查後才發現,買家的購屋資金來自永慶不動產中路真鶴加盟店,懷疑買家只是這家加盟店的人頭,為拿回賣屋款項,已向桃園市政府消保官提出檢舉。
楊姓屋主委託永慶不動產中路真鶴加盟店,希望將桃園市龜山區的房子賣出,起初因為自身有財務需求,她聽從房仲建議,從市價1700多萬降到1400多萬,隨後房仲於3/20晚間10點左右來電,告知買方要求見面會談,屋主則在晚間快11點抵達店面,怎料買方沒有在現場,房仲還說服採用「買賣雙方分開簽約」的方式,希望先由楊姓屋主完成簽約手續,買方於次日再另行簽約,楊姓屋主當下直接拒絕。
3/21晚上,楊姓屋主再接到房仲通知前往加盟店,這次見到買方簽約人鄭先生A,雙方經過討論和房仲保證後,最終以1489萬成交價完成簽約;簽約過程中,還附帶幾項約定,包括原定5月20日的交屋日期,希望能「配合買方暫時往後押4個月」,原因是買方正在進行家庭房產贈與,怕貸款過戶時間有所延誤,但有口頭約定承諾「買方提早完成貸款程序便會提早交屋」。
其次,買方需貼補延遲交屋所產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等各項因延遲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對此楊姓屋主認為,由於將交屋日暫時往後押4個月並非常態,所以簽約時,房仲有承諾全額服務費的請款日為「交屋當日」。此外,房仲也希望配合買方將貸款金額提高,採用買賣雙方共6%的仲介服務費疊加到簽約總價內的方式。此時由於成交價金已折讓,賣方則不負任何滲漏水瑕疵擔保責任,以現況交屋。至於雙方簽約時約定需動撥2次款項,分別各是新台幣124萬元整,因此也填寫了兩張動撥單。
接著在雙方簽約完成進行交易程序時,楊姓屋主開始感受到買方未依約行事,首先買方未依約於簽約款匯入當日(3/23)進行動撥,詢問代書及建經承辦人員後才得知,「買方去電要求建經承辦人員,動撥之前一定要買方電聯並得到同意才能撥款」,一直3/29,承辦人員才連繫上買方,並完成第一次124萬元款項的動撥,至於原本第二次動撥款項應該要在4/23前匯入,卻到5/4才匯入履保,但又因永慶不動產中路真鶴加盟店於匯入當日就「請領全額服務費」89萬,導致履保帳戶餘額不足,無法動撥第二次124萬的款項。
楊姓屋主表示,買方完成匯款後,代書卻在沒告知屋主本人的情況下,於7/6將房子過戶給買方,隔天才要求必須在7/11完成銀行的代清償金額,預計7/25交屋;但在確認清償完成後,代書卻再接連以塗銷等等理由,將交屋日延期7/27、在延至7/29,此時聲稱「買方要求一定要親自交屋,不接受委託他人來進行交屋」後,又再修改為7月31日;但還沒完,到7/29,代書又傳了一則簡訊告知「買方因身體不適,至少兩週無法出門,週日的交屋確定買方沒辦法到,會再確認一下狀況再回報」,之後就再也沒聯繫了,一直到9月7日才來簡訊,相約9月18日結案。
楊姓屋主認為,由於房屋過戶程序完成,且最晚8/5需繳納房地合一稅約新台幣130多萬,買方一再延遲交屋,根本拿不到賣屋的款項,也無法如期繳納,延遲繳納所造成罰款又該如何處理?除了拿不到賣屋款項外,楊姓屋主也提到,委託書中明確載明簽約時先付70%的服務費,交付尾款後再付30%的服務費,但永慶不動產中路真鶴加盟店於5/4,買方付完稅款當天,立即請領全額服務費新台幣89萬,而簽約當下仲介曾口頭承諾全額服務費的請款日為交屋當日,「難道口頭承諾就不用履行了嗎?」
事後,楊姓屋主調查後發現,登記名義人非簽約買方鄭先生A,而是鄭先生B,在簽約當時房仲、買方本人、代書都沒有告知,之後更發現買家的購屋資金,竟然來自永慶不動產中路真鶴加盟店,進一步了解後得知鄭先生B其實與加盟店的廖姓店東是好友,懷疑鄭先生B只是這家加盟店的人頭,因為下個買家沒著落,兩人就用諸多理由拖延交屋。
楊姓屋主質疑,本案已經完成過戶、代清償、塗銷,因現況交屋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只需點交房屋權狀跟費用的分算就可以完成了,可是卻一再拖延不願完成點交程序,如果買方堅持9月20日才交屋,為什麼要提前過戶? 對此楊姓屋主決定向桃園市政府消保官檢舉,她也對《NOWnews》記者表示,在買賣洽談期間,永慶房屋讓她感覺都沒有服從契約精神,最後才會選擇用較強勢的方式希望得到合理的解釋,並強調「這是一個很不快樂的體驗和過程」。
《NOWnews》在昨(16)日下午去電至該加盟店,店員表示店長當時並不在店內,永慶總公司則在今中午發布3點聲明:
1.本案楊姓投訴人去年9月以1060萬取得,本加盟店在清楚告知取得時間與成本下,今年3月以1489萬與買方成交,並無損害賣方之情。
2.因賣方高額獲利需繳納房地合一稅,本加盟店亦協助溝通讓賣方提前動撥款項。
3.雙方原定9/20交屋,本加盟店亦協助溝通提前,並無延宕交屋之情,有合約為證,將主動向消保官說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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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晚上,楊姓屋主再接到房仲通知前往加盟店,這次見到買方簽約人鄭先生A,雙方經過討論和房仲保證後,最終以1489萬成交價完成簽約;簽約過程中,還附帶幾項約定,包括原定5月20日的交屋日期,希望能「配合買方暫時往後押4個月」,原因是買方正在進行家庭房產贈與,怕貸款過戶時間有所延誤,但有口頭約定承諾「買方提早完成貸款程序便會提早交屋」。
其次,買方需貼補延遲交屋所產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等各項因延遲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對此楊姓屋主認為,由於將交屋日暫時往後押4個月並非常態,所以簽約時,房仲有承諾全額服務費的請款日為「交屋當日」。此外,房仲也希望配合買方將貸款金額提高,採用買賣雙方共6%的仲介服務費疊加到簽約總價內的方式。此時由於成交價金已折讓,賣方則不負任何滲漏水瑕疵擔保責任,以現況交屋。至於雙方簽約時約定需動撥2次款項,分別各是新台幣124萬元整,因此也填寫了兩張動撥單。
接著在雙方簽約完成進行交易程序時,楊姓屋主開始感受到買方未依約行事,首先買方未依約於簽約款匯入當日(3/23)進行動撥,詢問代書及建經承辦人員後才得知,「買方去電要求建經承辦人員,動撥之前一定要買方電聯並得到同意才能撥款」,一直3/29,承辦人員才連繫上買方,並完成第一次124萬元款項的動撥,至於原本第二次動撥款項應該要在4/23前匯入,卻到5/4才匯入履保,但又因永慶不動產中路真鶴加盟店於匯入當日就「請領全額服務費」89萬,導致履保帳戶餘額不足,無法動撥第二次124萬的款項。
楊姓屋主表示,買方完成匯款後,代書卻在沒告知屋主本人的情況下,於7/6將房子過戶給買方,隔天才要求必須在7/11完成銀行的代清償金額,預計7/25交屋;但在確認清償完成後,代書卻再接連以塗銷等等理由,將交屋日延期7/27、在延至7/29,此時聲稱「買方要求一定要親自交屋,不接受委託他人來進行交屋」後,又再修改為7月31日;但還沒完,到7/29,代書又傳了一則簡訊告知「買方因身體不適,至少兩週無法出門,週日的交屋確定買方沒辦法到,會再確認一下狀況再回報」,之後就再也沒聯繫了,一直到9月7日才來簡訊,相約9月18日結案。
楊姓屋主認為,由於房屋過戶程序完成,且最晚8/5需繳納房地合一稅約新台幣130多萬,買方一再延遲交屋,根本拿不到賣屋的款項,也無法如期繳納,延遲繳納所造成罰款又該如何處理?除了拿不到賣屋款項外,楊姓屋主也提到,委託書中明確載明簽約時先付70%的服務費,交付尾款後再付30%的服務費,但永慶不動產中路真鶴加盟店於5/4,買方付完稅款當天,立即請領全額服務費新台幣89萬,而簽約當下仲介曾口頭承諾全額服務費的請款日為交屋當日,「難道口頭承諾就不用履行了嗎?」
事後,楊姓屋主調查後發現,登記名義人非簽約買方鄭先生A,而是鄭先生B,在簽約當時房仲、買方本人、代書都沒有告知,之後更發現買家的購屋資金,竟然來自永慶不動產中路真鶴加盟店,進一步了解後得知鄭先生B其實與加盟店的廖姓店東是好友,懷疑鄭先生B只是這家加盟店的人頭,因為下個買家沒著落,兩人就用諸多理由拖延交屋。
楊姓屋主質疑,本案已經完成過戶、代清償、塗銷,因現況交屋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只需點交房屋權狀跟費用的分算就可以完成了,可是卻一再拖延不願完成點交程序,如果買方堅持9月20日才交屋,為什麼要提前過戶? 對此楊姓屋主決定向桃園市政府消保官檢舉,她也對《NOWnews》記者表示,在買賣洽談期間,永慶房屋讓她感覺都沒有服從契約精神,最後才會選擇用較強勢的方式希望得到合理的解釋,並強調「這是一個很不快樂的體驗和過程」。
《NOWnews》在昨(16)日下午去電至該加盟店,店員表示店長當時並不在店內,永慶總公司則在今中午發布3點聲明:
1.本案楊姓投訴人去年9月以1060萬取得,本加盟店在清楚告知取得時間與成本下,今年3月以1489萬與買方成交,並無損害賣方之情。
2.因賣方高額獲利需繳納房地合一稅,本加盟店亦協助溝通讓賣方提前動撥款項。
3.雙方原定9/20交屋,本加盟店亦協助溝通提前,並無延宕交屋之情,有合約為證,將主動向消保官說明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