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集體貪汙案被告之一蘇震清,因涉嫌向前太流負責人李恒隆收賄,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黃偉依法起訴,即使蘇不認罪,日前仍遭一審重判10年、褫奪公權5年。蘇另提自訴主張,承辦檢察官黃偉涉嫌偽造文書、濫權起訴。歷審認為,蘇非濫權追訴的受害人,不得提告,判決不受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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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震清自訴指控,2020年8月10日,檢察官訊問共同被告李恒隆的偵訊影音檔案,有多個關鍵證詞充斥雜音,完全無法辨識,受干擾時間接近6小時,且多段內容無端被遮蔽;24日的偵訊影音檔,部份內容與錄音譯文並未完全相符,或無任何清晰的錄音內容可資比對,甚或於錄音檔中重要關鍵證詞皆屬雜訊,侵害他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之訴訟權益,檢察官涉犯變造刑事證據、公務員登載不實、濫權追訴等罪嫌。

北院認為,濫權追訴罪屬於國家法益範圍,並非個人法益,蘇非「直接被害人」,依法不能提出自訴,判決不受理。蘇不服,認為是「直接被害人」上訴二審,高院判決不受理,蘇再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