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補習班一名蔡姓女員工,在離職後遭楊姓業者控告其在任職期間,都會自備5瓶600毫升的寶特瓶,將補習班內的水私裝回家喝,以每瓶水20元指控「竊水」價值為2萬4900元涉及竊盜罪,對此,檢方以罪證不足不起訴,業者又再訴諸民事求償2萬4900元,高雄地院一、二審均認為被告裝水1年多,業者未制止外也未明令員工不得裝水回家,最後判蔡姓女員工不需賠償。
根據判決書,被告蔡女自2019年10月起任職於該補習班,但中間因資遣問題與楊姓業者發生勞資糾紛,雙方在勞工局調解不成鬧上法院,最後以4萬3000元和解,但業者不服氣,指控蔡女在任職期間,每日從補習班飲水機,裝走5瓶600毫升的寶特瓶的飲用水回家,並以每瓶市價20元去計算,推估竊取了價值2萬4900元的飲用水而提告「竊盜罪」。
檢方受理後,認為蔡女該行為長達1年,業者早應制止,另也因未能證明天天裝水,最後以罪證不足不起訴;民事訴訟部分,高雄簡易庭審理時,蔡女則稱有經主管同意,且並非天天裝,而是1週約裝1、2次,每次約裝2至3瓶,高雄地院法官也根據其他員工所證,確認被告有從補習班裝水回家飲用,但業者卻從未制止,一、二審都敗訴,確定蔡女不需賠償楊男任何水費或賠償金。(編輯:林莞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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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受理後,認為蔡女該行為長達1年,業者早應制止,另也因未能證明天天裝水,最後以罪證不足不起訴;民事訴訟部分,高雄簡易庭審理時,蔡女則稱有經主管同意,且並非天天裝,而是1週約裝1、2次,每次約裝2至3瓶,高雄地院法官也根據其他員工所證,確認被告有從補習班裝水回家飲用,但業者卻從未制止,一、二審都敗訴,確定蔡女不需賠償楊男任何水費或賠償金。(編輯:林莞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