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工程師於2012年4月2日下午到彰化縣永靖鄉第一公墓祭拜亡父,卻在燒紙錢時滑落焚坑,全身有近60%燒傷,因此訴請國賠,最高法院今(12)日駁回上訴,判永靖鄉公所須國賠197萬餘元確定。
蔡男主張,永靖鄉公所在原有金爐旁設置焚燒坑供燒紙錢,但卻沒派專人在旁注意及設置警示標誌,四周也沒有用圍籬完全隔絕,害他再丟擲紙錢時,因該處泥沙滑動而滑入焚坑中,全身有50-59%的面積燒傷,治療後皮膚排汗功能喪失51%以上,喪失勞動能力92.28%,公所有管理疏失,訴請國賠1395萬642元。
永靖鄉公所主張,當天祭祀焚燒紙錢的民眾稀少,蔡男明知危險,仍繞到焚坑後側,強行攀爬南面土堆上焚燒金紙,以致下滑發生事故,與公所設置或管理應無因果關係,縱認公所應賠償他也有過失。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認為,公所僅在東、北兩側架設高約1公尺鐵網圍籬,西、南兩側僅以自坑內挖掘的土石堆成高約0.8公尺、寬約1公尺的土堆作為阻隔屏障,且沒設置禁止在未架設鐵網圍籬的土堆丟擲紙錢的警告標誌,認定鄉公所未設置警告標誌要負30%的過失責任,判賠197萬229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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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鄉公所主張,當天祭祀焚燒紙錢的民眾稀少,蔡男明知危險,仍繞到焚坑後側,強行攀爬南面土堆上焚燒金紙,以致下滑發生事故,與公所設置或管理應無因果關係,縱認公所應賠償他也有過失。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認為,公所僅在東、北兩側架設高約1公尺鐵網圍籬,西、南兩側僅以自坑內挖掘的土石堆成高約0.8公尺、寬約1公尺的土堆作為阻隔屏障,且沒設置禁止在未架設鐵網圍籬的土堆丟擲紙錢的警告標誌,認定鄉公所未設置警告標誌要負30%的過失責任,判賠197萬229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