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8)日表示,台新銀行因辦理催收及授信業務,有對債務人或保證人以外第三人不當催收,以及未完善建立授權業務人員調整批覆利(費)率之內部控管機制等缺失,核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核處1,000萬元罰鍰。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金管會根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認為台新銀行在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結果,該行有利用信用卡申請書所填載持卡人及保證人以外之第三人資料辦理催收作業,或有對與債務無關之第三人干擾情事。且本會於日常監理接獲民眾陳情該行有向第三人寄發法院或區公所民事調解函情事之不當催收行為;上揭金融檢查亦發現該行於辦理消費金融貸款,未完善建立授權業務人員調整批覆利(費)率之內部控管機制,因此核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

另也敦請台新銀行確實依規定辦理信用卡催收作業及全面檢視催收各環節作業是否妥適,並請稽核單位確實追蹤改善情形及納入內部稽核重點,病呼籲金融機構各項日常業務均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應積極檢視並確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符合法令規定及建立有效控管機制,所訂定各業務獎酬制度應衡平考量金融消費者權益及各項可能風險,並應建構完善的行為規範,從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出發,落實公平待客原則,贏得客戶的信賴,營造銀行與客戶共同成長的夥伴關係。

對此,台新銀行回應「尊重主管機關決定,持續虛心檢討及改善」,並稱除已完成內部檢討並採取相關改善措施,以強化對消金放款案件核貸條件之監控及控管機制外,本行並將主動聯繫或通知受影響之客戶相關優惠權益方案。此外,針對催收作業涉及第三人部分,亦已修改相關作業流程與機制,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台新銀行強調,將持續精進相關控管機制,以落實公平待客原則及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致力提供更好的服務。(編輯:林莞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