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宜蘭29日電)宜蘭縣蘇澳鎮南方澳大橋坍塌,造成6名外籍漁工喪命,宜蘭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認定廠商未按圖施工吊索端錨系統,監造商也未確實監造及蘇澳港營運處疏於維護等,共起訴8名被告。
宜蘭地檢署發布新聞稿指出,廠商僅在吊索外部直接被覆長度約20公尺至28公尺不等、無法與錨頭密接且會滑動的紅色高密度聚乙烯(HDPE)套管,再於大梁橋面板上方的 HDPE 套管外部裝設白色方型金屬材質箱體包覆,接合縫隙處僅以矽利康充填,並無於上、下端錨的錨頭處裝設錨碇套筒與喇叭狀的防水罩,也未施作墊片措施防水。
檢方表示,下錨碇機構的防水效能劣化後,含有鹽分的水沿 HDPE 套管外壁滲入下錨碇構造處,這處開口向上的錨座加勁鈑呈碗狀,未有洩水孔或導水功能,產生積水現象,另這處鋼絞線外圍未按圖施作錨碇套筒與錨頭密接保護,鋼絞線、錨頭長期直接與滲入具鹽分的積水接觸,造成鋼絞線、錨頭銹蝕嚴重。
經送交檢測和鑑定後,編號7、9 至13號的吊索,僅分別剩約31%、70%、23%、22%、27%、23%的吊索有效斷面積比例,導致全數吊索所能承受的總拉力大幅減少。
檢方指出,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僅就南方澳大橋進行與結構安全無關的路燈損壞改善等,未依規定至少每2年1次辦理定期檢測,導致未能發現橋下部錨碇構造處的鋼絞線、錨頭已嚴重銹蝕,未能及時改善修復。
此外,南方澳大橋坍塌後,經宜蘭縣府清查,發現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於以總價新台幣1124萬5000元向縣府承攬「107年度宜蘭縣橋梁檢測及縣、鄉道橋梁巡查作業委託服務」工程,卻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檢測人員資格的人員承作。
工程技術公司並在「第2代台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內輸入公司編制內檢測員姓名等資訊,並彙整不實資料製成報告,提交縣府審核,導致縣府陷於錯誤支付款項,公司因而獲得823萬餘元犯罪所得。
檢方偵查後,依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罪嫌,起訴林姓營造商負責人、吊索端錨系統分包商邊姓副總經理等6人,考量6人事發迄今均否認犯行,建請法院審酌量處適當刑度,檢方並依刑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起訴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陳姓負責人及張姓股東。
南方澳跨港大橋於民國108年10月1日坍塌,損害橋下3艘漁船造成6死悲劇,新橋全長796.5公尺,目前工程進度已逾90%。(編輯:張銘坤)11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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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表示,下錨碇機構的防水效能劣化後,含有鹽分的水沿 HDPE 套管外壁滲入下錨碇構造處,這處開口向上的錨座加勁鈑呈碗狀,未有洩水孔或導水功能,產生積水現象,另這處鋼絞線外圍未按圖施作錨碇套筒與錨頭密接保護,鋼絞線、錨頭長期直接與滲入具鹽分的積水接觸,造成鋼絞線、錨頭銹蝕嚴重。
經送交檢測和鑑定後,編號7、9 至13號的吊索,僅分別剩約31%、70%、23%、22%、27%、23%的吊索有效斷面積比例,導致全數吊索所能承受的總拉力大幅減少。
檢方指出,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僅就南方澳大橋進行與結構安全無關的路燈損壞改善等,未依規定至少每2年1次辦理定期檢測,導致未能發現橋下部錨碇構造處的鋼絞線、錨頭已嚴重銹蝕,未能及時改善修復。
此外,南方澳大橋坍塌後,經宜蘭縣府清查,發現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於以總價新台幣1124萬5000元向縣府承攬「107年度宜蘭縣橋梁檢測及縣、鄉道橋梁巡查作業委託服務」工程,卻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檢測人員資格的人員承作。
工程技術公司並在「第2代台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內輸入公司編制內檢測員姓名等資訊,並彙整不實資料製成報告,提交縣府審核,導致縣府陷於錯誤支付款項,公司因而獲得823萬餘元犯罪所得。
檢方偵查後,依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罪嫌,起訴林姓營造商負責人、吊索端錨系統分包商邊姓副總經理等6人,考量6人事發迄今均否認犯行,建請法院審酌量處適當刑度,檢方並依刑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起訴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陳姓負責人及張姓股東。
南方澳跨港大橋於民國108年10月1日坍塌,損害橋下3艘漁船造成6死悲劇,新橋全長796.5公尺,目前工程進度已逾90%。(編輯:張銘坤)111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