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6日電)嘉邑行善團王姓前總幹事不滿遭解聘,懷疑邱姓顧問在背後策動,於辦公室內持菜刀朝邱男頭部揮砍,所幸未危及生命。二審依殺人未遂罪判王男3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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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判決指出,王姓男子於民國102至108年間擔任嘉義市嘉邑行善團總幹事,與時任邱姓顧問、理事長理念不合,於108年9月間經理監事會議決議解聘。

王姓男子認為解聘案是邱姓顧問在背後策動,因而懷恨在心,於108年10月9日下午,持菜刀朝坐在辦公室內的邱男頭部、頸部揮砍,還稱「看你這樣還會不會作怪」、「給你死、給你死」;王男犯後報警自首,邱男送醫急救後倖免於難。

一審嘉義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2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王男否認有殺人故意,辯稱拿菜刀只是要嚇唬邱男,因對方搶菜刀才不小心造成對方受傷,僅承認過失傷害。

二審認為,王男對邱男懷恨在心,有行凶動機;此外,王男揮刀造成邱男手臂肌肉斷裂並深及見骨,頭骨也有缺損,顯見下手力道之重,若非邱男伸手阻擋,即可能因王男猛烈攻擊導致頭部受傷甚至危及生命,因此認定王男有殺人犯意。

二審考量,王男並未坦白認罪,也未積極尋求被害人諒解,即使符合自首減刑規定,量刑仍不宜過輕,另審酌王男犯行危害社會治安,惡性不小,也造成被害人難以抹滅的陰影,改判有期徒刑3年。

王男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仍辯稱無殺人犯意;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已詳細說明認定犯罪所採的證據以及理由,並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王男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