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1日電)林姓男子覬覦同住9旬李姓老婦財物,夥同張男、彭男綑綁老婦洗劫,導致老婦窒息身亡。更二審依強盜致死罪判林男、張男各15年徒刑,彭男14年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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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判決指出,男子林昆鋒受友人之託,照顧友人年邁的母親與中風的姊姊,因此寄居李婦母女位於新北市新莊區的家中10餘年;林男因缺錢花用,又不滿李婦母女常懷疑他偷竊,與友人張宥和、彭奕皓共謀強盜。

民國107年7月26日,林昆鋒以護肝、保健藥物名目包藏禍心,讓李婦母女服下安眠藥後昏睡,即以手機聯絡張男、彭男入屋,再以童軍繩綑綁,並以毛巾、膠帶封住李婦母女嘴巴,搜刮財物現金新台幣2萬2000元、提款卡、金戒指等財物。

張宥和犯案期間遭甦醒的李婦辱罵而心生不悅,將綑綁李婦頸部的童軍繩拉緊,並以膠帶纏繞,再以手摀住女方嘴巴,導致她因頸部、嘴巴遭外力壓迫而窒息死亡;李婦的女兒經送醫治療倖免於死。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3嫌構成強盜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依強盜殺人罪判3嫌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高院更一審依強盜殺人罪判張宥和無期徒刑,另改依強盜罪判處林男12年徒刑,彭男11年徒刑。

案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高院更二審認為,3嫌犯行目的僅在謀財而無害命之意,不構成強盜故意殺人罪,但3嫌客觀上均能預見對年邁李婦餵食藥物、繩索綑綁及膠帶黏貼有危害李婦生命的可能性,改依強盜致人於死罪各判林昆鋒、張宥和15年徒刑,彭奕皓14年6月。

檢察官不服更二審判決,主張應以強盜殺人罪論處;但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適用法則並無違誤,且無其他違法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唐聲揚)11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