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8日電)王忠義遭控殺害父母案,被控殺父部分無罪確定;弒母部分經判2次無罪後,台中高分院今年5月更二審改依過失致死罪,判處王忠義1年2月,台中高分檢認為仍有多項疑點,今天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台中高分院認定王忠義僅涉犯過失致死罪,有違反經驗與論理法則、判決理由不備違法,因此對更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檢方指出,王忠義有「謀財」及「滅口」動機,在謀財部分,王忠義案發前經濟並不寬裕,但案發前卻要為王母投保最高額新台幣300萬元的保險。
但因王母身體狀況不合規定,王忠義多次打電話到保險公司客訴,保險公司才讓王母保50萬元的「微型傷害」保險,但王母在投保後,僅約1個半月就死亡。
在「滅口」部分,檢方指出,王忠義於民國103年5月間,將仍發燒、嚴重感染住院中、身上又有3條引流管且坐輪椅的王父,不顧醫護反對強行從醫院帶出,並於當日傍晚與王母發生激烈爭吵,王忠義將王父帶去深山,最後王父遭人發現在溪旁死亡。
王母向王忠義詢問王父去向,王忠義無法向王母交代,唯恐王母將可能涉案的過程轉知他人,而有殺母滅口的動機,檢方將動機及相關事證請求調查,但更二審判決未就相關事證進行審酌,而有判決理由不備違法。
檢方審酌,全案另有王忠義可能逃亡、自白與事實違背以及案發現場落水點爭議等疑點仍待釐清,認為王忠義涉犯殺人罪,而非過失致死罪提起第三審上訴。
全案起於103年間,王忠義、妻子陳麗雅被控因不堪長期照顧父親,於同年5月30日將父親強行載離醫院後,持不明鐵器敲打頭部致死,再將屍體棄置北港溪床。
此外,王忠義夫婦又涉嫌因長期無業及積欠卡債新台幣50萬元,先在103年8月為母親投保50萬元保險,同年10月5日利用帶母親到南投縣國姓鄉種瓜溪遊玩機會,將母親推落溪中並強壓入水溺斃。
其中王妻一、二審都判無罪已確定,另王忠義被控殺父部分,一、二審也無罪確定;但弒母部分一審認定王忠義有罪,處無期徒刑,二審改判無罪,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審理。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109年6月判王忠義無罪,後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今年5月更二審改依過失致死罪判處1年2月。(編輯:陳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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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出,王忠義有「謀財」及「滅口」動機,在謀財部分,王忠義案發前經濟並不寬裕,但案發前卻要為王母投保最高額新台幣300萬元的保險。
但因王母身體狀況不合規定,王忠義多次打電話到保險公司客訴,保險公司才讓王母保50萬元的「微型傷害」保險,但王母在投保後,僅約1個半月就死亡。
在「滅口」部分,檢方指出,王忠義於民國103年5月間,將仍發燒、嚴重感染住院中、身上又有3條引流管且坐輪椅的王父,不顧醫護反對強行從醫院帶出,並於當日傍晚與王母發生激烈爭吵,王忠義將王父帶去深山,最後王父遭人發現在溪旁死亡。
王母向王忠義詢問王父去向,王忠義無法向王母交代,唯恐王母將可能涉案的過程轉知他人,而有殺母滅口的動機,檢方將動機及相關事證請求調查,但更二審判決未就相關事證進行審酌,而有判決理由不備違法。
檢方審酌,全案另有王忠義可能逃亡、自白與事實違背以及案發現場落水點爭議等疑點仍待釐清,認為王忠義涉犯殺人罪,而非過失致死罪提起第三審上訴。
全案起於103年間,王忠義、妻子陳麗雅被控因不堪長期照顧父親,於同年5月30日將父親強行載離醫院後,持不明鐵器敲打頭部致死,再將屍體棄置北港溪床。
此外,王忠義夫婦又涉嫌因長期無業及積欠卡債新台幣50萬元,先在103年8月為母親投保50萬元保險,同年10月5日利用帶母親到南投縣國姓鄉種瓜溪遊玩機會,將母親推落溪中並強壓入水溺斃。
其中王妻一、二審都判無罪已確定,另王忠義被控殺父部分,一、二審也無罪確定;但弒母部分一審認定王忠義有罪,處無期徒刑,二審改判無罪,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審理。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109年6月判王忠義無罪,後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今年5月更二審改依過失致死罪判處1年2月。(編輯:陳仁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