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9日電)陳姓男子多次毆打女友的3歲女兒,甚至餵毒導致女童呼吸功能抑制窒息死亡後運到南投埋屍。一審的南投地院判無期徒刑,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改判刑15年5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陳男自民國109年1月與彭姓女子交往,彭女育有1名3歲女兒,陳男因此有與女童獨處的機會。
陳男在109年2月、5月及6月間多次在南投縣南投市的住處,徒手、持木板或是鐵尺等物毆打體罰女童,造成女童頭部、前額、四肢及全身有多處紅腫傷勢。
陳男長期有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俗稱FM2的氟硝西泮習慣,他於109年5月至6月間在住處點火燒烤吸食甲基安非他命,女童因此被迫吸食,他甚至多次對女童餵食FM2。
109年6月7日晚間6時多,陳男發現女童吸食FM2後,造成抑制呼吸功能而窒息死亡,他先與蔡姓友人將女童遺體以棉被包裹後裝入塑膠袋,藏在南投縣民間鄉的老家衣櫃,同年月19日陳男與彭女將女童遺體掩埋在老家旁樹下。
全案經檢察官接獲檢舉情資,循線挖出女童遺體,南投地檢署偵辦後依殺人等罪嫌將陳男起訴。
南投地院審理後,陳男涉妨害幼童發育罪部分,判處4年徒刑;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部分,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所犯共同犯遺棄屍體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合併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陳男與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定原判決妨害幼童發育罪部分,因各次傷害時間有間隔,不具有持續性,因此改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論處。
另外,原判決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部分,法院查出,陳男雖有體罰、傷害女童行為,但依相關證人證詞,陳男也會照顧女童生活瑣事,難認定有殺害女童的動機,且經鑑定無法判斷女童遭餵食的FM2數量為何,難以認定女童因FM2累積過量死亡,因此改以過失致人於死罪論處。
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陳男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共3罪,各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3月,成年人以非法方法使未成年施用毒品罪、過失致人於死罪,各量處有期徒刑12年、7年6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5月,其中7個月得易服社會勞動。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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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在109年2月、5月及6月間多次在南投縣南投市的住處,徒手、持木板或是鐵尺等物毆打體罰女童,造成女童頭部、前額、四肢及全身有多處紅腫傷勢。
陳男長期有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俗稱FM2的氟硝西泮習慣,他於109年5月至6月間在住處點火燒烤吸食甲基安非他命,女童因此被迫吸食,他甚至多次對女童餵食FM2。
109年6月7日晚間6時多,陳男發現女童吸食FM2後,造成抑制呼吸功能而窒息死亡,他先與蔡姓友人將女童遺體以棉被包裹後裝入塑膠袋,藏在南投縣民間鄉的老家衣櫃,同年月19日陳男與彭女將女童遺體掩埋在老家旁樹下。
全案經檢察官接獲檢舉情資,循線挖出女童遺體,南投地檢署偵辦後依殺人等罪嫌將陳男起訴。
南投地院審理後,陳男涉妨害幼童發育罪部分,判處4年徒刑;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部分,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所犯共同犯遺棄屍體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合併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陳男與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定原判決妨害幼童發育罪部分,因各次傷害時間有間隔,不具有持續性,因此改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論處。
另外,原判決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部分,法院查出,陳男雖有體罰、傷害女童行為,但依相關證人證詞,陳男也會照顧女童生活瑣事,難認定有殺害女童的動機,且經鑑定無法判斷女童遭餵食的FM2數量為何,難以認定女童因FM2累積過量死亡,因此改以過失致人於死罪論處。
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陳男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共3罪,各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3月,成年人以非法方法使未成年施用毒品罪、過失致人於死罪,各量處有期徒刑12年、7年6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5月,其中7個月得易服社會勞動。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