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宜蘭縣無照曾姓保母與許姓丈夫受僱照顧5歲蘇姓女童,2人竟施暴女童、逼舔穢物,導致女童重傷。一審判處曾女9年、許男8年。二審今天加重各判二人10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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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夫妻摧殘女童的人性尊嚴,對女童身心健全與發育造成嚴重危害,持續逾1個月,原審科刑未充足評價,難謂妥適;曾姓女子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並無理由;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判決量刑過輕,為有理由。

二審合議庭指出,夫妻於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許男雖有給付慰問金合計新台幣33萬元,但是夫妻迄今並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以獲得原諒,另考量被害人家屬表示希望對被告等從重量刑等意見,判夫妻兩人各有期徒刑 10年6月,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許姓男子與曾姓女子去年2月1日起,受僱24小時全時段照顧蘇姓女童,但多次猛力拉扯女童頭髮,以腳猛踢女童身體和徒手重擊女童頭部,還抓住女童雙腳後倒立搖晃,長時間讓女童挨餓,折磨到不成人形,曾姓女子也曾喝令女童趴地上舔尿。

判決指出,許姓男子與曾姓女子去年3月5日再施虐女童,女童不支倒地口吐白沫後,這對夫妻才趕緊抱小孩送醫,但女童頭部重創,醫院緊急手術雖救回,卻成重度身心障礙,檢方之後起訴這對夫妻。

許姓男子對犯行坦承不諱,但曾姓女子只承認部分犯行,矢口否認讓女童長期挨餓,也否認造成女童重傷害,還把相關犯行全推給丈夫。

一審法院認為許姓男子、曾姓女子與蘇姓女童無深仇大恨,但種種凌虐手段造成女童身心痛苦,依刑法妨火害幼童發育致重傷罪,判曾姓女子9年徒刑,許姓男子8年徒刑;案經上訴,由二審審理。(編輯:方沛清)11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