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張姓女子被指為肇逃者遭判刑確定後,提再審翻案獲判無罪確定,她獲刑事補償46.6萬元,另提國賠訴訟要北市中正二警分局賠償60萬元。二審今天仍判張女敗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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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張姓女子提告主張,台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被所屬的二名警員於處理民國96年9月26日晚間6時許,在汀州路3段的車禍肇事逃逸案件時,涉過失將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的肇事車輛車號錯植為她使用的機車車號,且未就附近監視錄影畫面為蒐證及保全等導致她遭誣指為肇逃者而經判決有罪確定。

張姓女子主張,她聲請再審翻案獲判無罪確定,此車禍案件與她無關,但卻背負犯罪污名多年,雖然獲刑事補償新台幣46萬6000元,認為未得到完全補償,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警方應賠償60萬元。一審判張女敗訴,她提起上訴。

二審今天認定,張女之前就已提起國賠訴訟,向警方求償227萬5523元,當時法院認定她可獲賠慰撫金20萬元,因20萬元沒有超過她領取的刑事補償金額,依法不能訴請國賠,判決張女敗訴確定,因此現在張女當然也不能再提本件國賠訴訟,駁回她的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