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灣銀行蘇澳分行前行員自101年8月至111年2月間,偽造客戶簽名及偽刻客戶印鑑申辦網路銀行,以話術欺騙客戶假意購買保單、基金,並以抽換單據及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挪用客戶款項,違法行為將近10年,受影響客戶數9位,所涉金額約8447萬元,金管會今(26)日認為,台銀未完善建立及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對台銀重罰新台幣1400萬元罰鍰,這也是今年第4件銀行行員監守自盜遭罰鍰的案例,而目前金管會還有1件案件還在調查中。
金管會銀行局統計,今年銀行因行員挪用客戶款項或與客戶異常資金往來,遭金管會祭出罰鍰的案件,包括5月5日凱基銀行挨罰600萬元,6月2日兆豐銀行挨罰400萬元,6月2日華南銀行遭罰400萬元,累計至今因銀行行員監守自盜挨罰金額達2800萬元。至於台銀罰金較重的原因,銀行局表示,主要是違法時間長,影響客戶數雖只有9戶,涉及金額達8447萬元。
銀行局進一步說明,經查核台銀在理財專員控管機制、網路銀行申辦作業及員工行為管理等有明顯缺失,台銀雖已就理財專員帳戶與客戶往來情形建立報表監管機制,但就理財專員關聯戶的監管機制仍有不足,而未發現涉案行員張員長期利用配偶及友人的行內帳戶轉帳予客戶,並備註「保單配息」、「基金配息」等文字,以掩飾其挪用行為。
同時,台銀也未建立理財專員代客戶辦理交易確認機制,108年12月前未建立理財專員代客戶遞件的交易確認機制,導致這名行員利用代客辦理交易的機會,以抽換單據等手法進行挪用。
此外,台銀內規已明定客戶申請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入帳號,應由核章主管將申請書及約定書的客戶收執聯及通行密碼函親手交付申請人,但此案台銀核章主管及代理主管未親手交付予申請人而係逕交予涉案行員,導致行員成功取得網路銀行密碼進而轉帳挪用。
不僅如此,台銀內規已規定同仁應妥善保管印章,此案相關人員未能妥善保管個人印章及轉帳章戳,致遭涉案行員取用盜蓋,而成功冒用客戶名義申請網路銀行及偽造匯款單回條聯,加上台銀內規已明定理財專員不得有擅自交易、做不實或誤導的陳述及承諾等行為,惟涉案行員違法期間長達近10年,顯示台銀未落實對理財專員遵守行為準則規範的督導管理。
因此,金管會依銀行法規定,對台銀開罰1400萬元罰鍰,並請台銀加強對高齡客戶申請網路銀行服務關懷措施,了解高齡客戶申請服務需求及注意有無異常金融交易行為,以提升對高齡客戶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機制,而就理財專員人事管理制度,台銀應切實執行有效職務輪調機制,以避免客戶由單一理財專員長期服務而易衍生弊端之情形。同時,由於涉案行員因個人因素,致挪用客戶款項,請銀行應加強對行員的生活輔導及關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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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局進一步說明,經查核台銀在理財專員控管機制、網路銀行申辦作業及員工行為管理等有明顯缺失,台銀雖已就理財專員帳戶與客戶往來情形建立報表監管機制,但就理財專員關聯戶的監管機制仍有不足,而未發現涉案行員張員長期利用配偶及友人的行內帳戶轉帳予客戶,並備註「保單配息」、「基金配息」等文字,以掩飾其挪用行為。
同時,台銀也未建立理財專員代客戶辦理交易確認機制,108年12月前未建立理財專員代客戶遞件的交易確認機制,導致這名行員利用代客辦理交易的機會,以抽換單據等手法進行挪用。
此外,台銀內規已明定客戶申請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入帳號,應由核章主管將申請書及約定書的客戶收執聯及通行密碼函親手交付申請人,但此案台銀核章主管及代理主管未親手交付予申請人而係逕交予涉案行員,導致行員成功取得網路銀行密碼進而轉帳挪用。
不僅如此,台銀內規已規定同仁應妥善保管印章,此案相關人員未能妥善保管個人印章及轉帳章戳,致遭涉案行員取用盜蓋,而成功冒用客戶名義申請網路銀行及偽造匯款單回條聯,加上台銀內規已明定理財專員不得有擅自交易、做不實或誤導的陳述及承諾等行為,惟涉案行員違法期間長達近10年,顯示台銀未落實對理財專員遵守行為準則規範的督導管理。
因此,金管會依銀行法規定,對台銀開罰1400萬元罰鍰,並請台銀加強對高齡客戶申請網路銀行服務關懷措施,了解高齡客戶申請服務需求及注意有無異常金融交易行為,以提升對高齡客戶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機制,而就理財專員人事管理制度,台銀應切實執行有效職務輪調機制,以避免客戶由單一理財專員長期服務而易衍生弊端之情形。同時,由於涉案行員因個人因素,致挪用客戶款項,請銀行應加強對行員的生活輔導及關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