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地方大選轉瞬將屆,印有候選人相片的各種看板文宣,不僅已成為台灣大街小巷日常街景的一部,同時也大量湧現於網路數位平台。在這個「實質上」無競選金額上限規制、饒富台灣特色的選戰文化裡,金錢投入越多,看板越多越密,街頭能見度就越大。在可預見將來,台灣選民或許依舊很難期待競選經費上的「武器平等原則」真正予以落實。但「照片與本人相符」,這或許是可嚴肅思考的小小期待。
筆者遍查我國各相關法令,要求申請人繳納一定期間內拍攝的個人照片,乃法制上的常態。舉例而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教師證書應黏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律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四、十九、二十一條都有「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相片」的要求;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人最近六個月內正面脫帽二吋半身相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三條對於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者,則要求提出「本人最近二年內拍攝之一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並明文規定「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我國選舉罷免法修法頻率甚高,甚至從2018年起至去年為止,已到了「一年一修」境界。儘管如此,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應彙集「照片」等資料,編印選舉公報
但,怎樣的照片才合格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僅潦草規定參選人要備具「本人二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至於照片何時拍攝?在所非問。選舉可謂我國民主行事曆上最重要的活動之一,針對候選人照片迄今選舉罷免法卻仍採低密度寬鬆規範,令人匪夷所思。
這個選罷法上的漏洞,其實早在2019年,即有跨黨立委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草案第三十三條擬修正為「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本人最近六個月之相片及登記費,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件、本人最近六個月之相片或登記費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至於當時立法理由則進一步提到,鑑於每逢選舉時,確實常發生候選人本人面貌與選票上之相片不相像之窘況。恐致人民投票時產生混淆,候選人亦可能因人民的混淆而喪失應得之選票。依據相關行政規則,人民申辦護照、駕照、身分份證及參加公務人員考試,皆頇使用近期內所攝之相片,更遑論是攸關人民福祉之選舉作業。爰於本條增訂候選人登記時應備具最近六個月內之相片,以利人民順利行使投票權及維護民主憲政之價值。
2019年前揭修法草案自提出後就遭冷藏,沒有機會送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入實質審查。到了本屆立法院,前揭修法條文於去年12月,雖又被台灣民眾黨黨團幾乎原封不動地放入該黨團提案的修正草案裡。然而到今天為止,還是一樣被處於冷藏狀態,無法送入委員會審議。
排拒以真實面貌面對選民的候選人,當選後會是個稱職的民選公職人員嗎?這個提問,值得選民們在接下來的選戰資訊轟炸裡,仔細思量再三。
●作者:羅承宗/台大法學學士、碩士,輔大法學博士。現為南臺科大財法所教授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今日廣場》歡迎來稿或參與討論,請附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文章歡迎寄 opinion@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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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選舉罷免法修法頻率甚高,甚至從2018年起至去年為止,已到了「一年一修」境界。儘管如此,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應彙集「照片」等資料,編印選舉公報
但,怎樣的照片才合格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僅潦草規定參選人要備具「本人二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至於照片何時拍攝?在所非問。選舉可謂我國民主行事曆上最重要的活動之一,針對候選人照片迄今選舉罷免法卻仍採低密度寬鬆規範,令人匪夷所思。
這個選罷法上的漏洞,其實早在2019年,即有跨黨立委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草案第三十三條擬修正為「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本人最近六個月之相片及登記費,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件、本人最近六個月之相片或登記費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至於當時立法理由則進一步提到,鑑於每逢選舉時,確實常發生候選人本人面貌與選票上之相片不相像之窘況。恐致人民投票時產生混淆,候選人亦可能因人民的混淆而喪失應得之選票。依據相關行政規則,人民申辦護照、駕照、身分份證及參加公務人員考試,皆頇使用近期內所攝之相片,更遑論是攸關人民福祉之選舉作業。爰於本條增訂候選人登記時應備具最近六個月內之相片,以利人民順利行使投票權及維護民主憲政之價值。
2019年前揭修法草案自提出後就遭冷藏,沒有機會送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入實質審查。到了本屆立法院,前揭修法條文於去年12月,雖又被台灣民眾黨黨團幾乎原封不動地放入該黨團提案的修正草案裡。然而到今天為止,還是一樣被處於冷藏狀態,無法送入委員會審議。
排拒以真實面貌面對選民的候選人,當選後會是個稱職的民選公職人員嗎?這個提問,值得選民們在接下來的選戰資訊轟炸裡,仔細思量再三。
●作者:羅承宗/台大法學學士、碩士,輔大法學博士。現為南臺科大財法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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