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台日跨國伴侶阿樹與有吉英三郎赴戶政機關登記結婚遭拒興訟。法院今天認為2人所提文件符合要件,且依涉民法規定,可例外不適用外國(日本)法律,判決戶政所須為2人登記結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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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日本籍有吉英三郎與台灣人阿樹於民國110年5月7日檢附戶籍登記案件申請書、結婚書約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向台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但遭到否准;二人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法院今天判他們勝訴,撤銷原處分,戶政所應依他們於110年5月7日的申請,作成准予結婚日期為110年5月7日的結婚登記處分。全案可上訴。

阿樹與有吉英三郎今天聆判後,出席伴侶盟於法院前召開的記者會表示,感謝律師團及朋友家人,更感謝法官成全,他們在一起已經7年,如今終於名正言順地成為「夫夫」,未來將繼續支持彼此。阿樹還說,當初提起本件訴訟,不僅希望能與有吉英三郎結婚,更希望能讓政府看見跨國同性伴侶們的困境。

義務律師團成員許秀雯指出,今天迎來跨國同婚第四起勝訴判決(前3起跨國同婚分別為台灣與馬來西亞、台灣與澳門以及台灣與新加坡),就本案呼籲,大安戶政事務所不要上訴;通案上,請內政部正視跨國同婚已有4起勝訴判決,應立即廢止函釋規定。

許秀雯表示,內政部的函釋規定,跨國伴侶只要有一方原生國家未通過同婚,雙方就不能在台灣登記結婚,使得許多跨國同志伴侶多達500對,至今無法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本案是因日本沒有允許同婚。

法院判決指出,阿樹與有吉英三郎已經依戶籍法及相關法令提出應查驗的身分證明文件及結婚證明文件。

法院表示,參酌涉民法第8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本旨即在維持內、外國法律平等原則,為調整國民與內、外國人得否成立同婚關係的不合理差別待遇,此時自當適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例外不再適用外國法(即有吉英三郎之日本法律),以消弭不平等待遇。

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2019年5月22日公布,並於同年5月24日正式生效,國民如果要與同性別外國人要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只要外國人本國也開放同婚即可登記,但如果外國人本國未開放同婚則無法登記。司法院去年1月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在台灣同性結婚,草案現正由行政院會銜中,會銜後將送立法院審議。(編輯:張銘坤)11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