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01董事長林鴻明涉掏空股票上市公司「金尚昌」10億元資產,案件纏訟10年,最高法院今(21)日駁回上訴,維持更二審見解,依《證券交易法》,判處8年,沒收犯罪所得3億500萬元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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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鴻明曾是台北101的董事長,現在則是宏國集團副董事長,同時也是金尚昌的實際負責人。

檢方指控,1999年間,金尚昌涉以淡水土地作擔保,向中聯信託貸款18億元,後來金尚昌沒錢還款,貸款變成呆帳,土地被中聯信託以不良債權方式轉賣給其他建設公司,但金尚昌沒有將這情況揭露在財報上;另外,林鴻明還以人頭公司將土地買回,並與建設公司合作開發,造成金尚昌高達10億元損失,涉犯證交法、洗錢等罪。

林鴻明否認犯罪,一審將他判處9年6月,併科罰金2億元。

更二審認為,林鴻明犯後飾詞卸責,態度不佳,依《證交法》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犯罪所得3億500萬元,除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追繳沒收,案經最高法院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