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部人事處長王崇斌說,若教師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等4狀況,將視情節處終身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或應議決1年至4年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教育部指出,修法目的是為了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在校園任職,配合2020年6月施行的《教師法》,修正任用條例有關教育人員的解聘、免職及消極資格等規定外,另增列各級學校應定期查詢教育人員有無不適任情事規定。
王崇斌表示,若有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規定處罰;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的行為,且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該法第97條規定處罰,將視情節處罰。
另外修法也增訂免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予以解聘或免職的事由,王崇斌說,部分教育人員不適任的事實經法院判決確定,服務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應無審酌的空間,即應予以解聘或免職,無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以加速不適任教育人員的處理。
至於聘用教育人員部分,王崇斌表示,增訂若有《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情形,或經依教師法規定議決於不得聘任為教師期間或終局停聘期間;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所定情形;受公務員懲戒法所定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者,將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王崇斌也說,修法明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任用教育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以及不得任用為公立各級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的情事,及已任用者應定期查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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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崇斌表示,若有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規定處罰;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的行為,且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該法第97條規定處罰,將視情節處罰。
另外修法也增訂免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予以解聘或免職的事由,王崇斌說,部分教育人員不適任的事實經法院判決確定,服務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應無審酌的空間,即應予以解聘或免職,無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以加速不適任教育人員的處理。
至於聘用教育人員部分,王崇斌表示,增訂若有《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情形,或經依教師法規定議決於不得聘任為教師期間或終局停聘期間;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所定情形;受公務員懲戒法所定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者,將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王崇斌也說,修法明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任用教育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以及不得任用為公立各級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的情事,及已任用者應定期查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