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業者,今天(21日)凌晨3時許,與抗議民眾發生激烈衝突,造成多人受傷送醫;至於去年當地居民控告苗栗縣政府,聲明縣府應做成行政命令,令坤輿公司停止在造橋鄉龍昇段15個地號的土地,實施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開發行為的行政處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上午則宣判,居民勝訴,全案可上訴。
據了解,坤輿公司於95年4月申請處理機構許可證遭到縣府駁回,請坤輿辦理興辦事業計畫書變更申請,納入聯外道路使用部分,及依農業發展條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使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書送審,坤輿公司不服提起訴願,再被行政院環保署駁回,因此坤輿在109年12月再度申請試運轉計畫,這次申請獲得縣府同意,但當地居民卻以「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等理由,提出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上午宣判,縣府做成讓坤輿公司設置掩埋場的行政處分無效;法官進一步說明,坤輿設置的掩埋場,位處於山坡地,整體面積合計逾2公頃,理應進行環評,但坤輿申請許可時,卻未做環評,也沒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供審查,就進行開發。
另外,苗栗縣政府在未完成審查前,亦不得試運轉及實施後續開發,但縣政府至今未依法執行,故居民以縣府怠於執行職務為由,訴請判決苗栗縣政府,應做成坤輿公司,停止上述地號土地實施開行為的行政處分,為有理由,因此予以准許。(編輯:陳苾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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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上午宣判,縣府做成讓坤輿公司設置掩埋場的行政處分無效;法官進一步說明,坤輿設置的掩埋場,位處於山坡地,整體面積合計逾2公頃,理應進行環評,但坤輿申請許可時,卻未做環評,也沒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供審查,就進行開發。
另外,苗栗縣政府在未完成審查前,亦不得試運轉及實施後續開發,但縣政府至今未依法執行,故居民以縣府怠於執行職務為由,訴請判決苗栗縣政府,應做成坤輿公司,停止上述地號土地實施開行為的行政處分,為有理由,因此予以准許。(編輯:陳苾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