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露營活動日益盛行,為導正露營活動亂象及輔導面積未達1公頃之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露營業者合法申請經營,交通部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中央部會,共同研議提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新增容許露營相關設施之修正建議草案函送內政部,內政部並於今(20)日完成「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發布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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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開管制規則規定,位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面積未達1公頃者,於「農牧用地」可以有條件設置申請基地面積10%的營位設施、衛生設施及管理室,但總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另考量山林國土保育原則,「林業用地」可以設置申請基地面積10%的營位設施及衛生設施,但總面積亦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此外,基於戶外活動安全因素,明訂露營場不得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等19種環境敏感地區。

為使露營活動管理能無縫接軌,爰交通部配合內政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作業同步訂定發布「露營場管理要點」,規範露營場申請相關作業程序,後續將以「中央訂定管理機制,地方共同輔導執行」之原則,與地方政府合作分工,積極輔導符合規定條件之露營場申請者,申請使用許可並取得登記,合法設置露營場。

交通部觀光局表示,為使民眾出遊前能分辨露營場地合法性,交通部觀光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規定,107年已建立「各露營場權管機關盤點露營場資訊平台」,截至目前19日為止,該資訊平台網站已公布1,775筆露營場資料供民眾查詢露營區資訊(含符合與違反相關法令情形);此外,未來露營場經營者可透過內政部所修正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交通部發布之「露營場管理要點」,向所在縣市政府申請土地使用許可及取得登記,合法設置露營場。交通部觀光局並將協同各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滾動更新「各露營場權管機關盤點露營場資訊平台」露營場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