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18日電)彰縣府勒令台化彰化廠3座鍋爐停工,台化不服提訴願,環保署撤銷處分,台化公司向彰化地院提告要求國賠,彰化地院認定彰縣府處分為違法行政,須賠償4億7000多萬元。
彰化縣政府發布新聞稿回應指出,尚未收到判決書,未來會依判決書判決理由,決定是否提上訴。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新聞稿,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3座鍋爐,2016年6月起向彰縣環保局申請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空氣污染物質使用許可證展延先後遭駁回,台化公司不服裁定提訴願,環保署認定彰縣府裁定違法,撤銷行政處分,台化公司因此提告縣府要求國賠。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縣府2次駁回展延申請之處分,都經環保署認定為違法行政,導致台化公司被迫停產無法營運,彰縣府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應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須賠營業利潤損失新台幣5522萬141元及被迫停工所生違約賠償及資產減損損害4億2182萬6275元,合計須賠償4億7704萬6416元,全案仍可上訴。
台化彰化廠3座燃煤鍋爐操作許可在2016年9月到期,向彰縣府申請展延,環團認為中部空污嚴重,要求縣府駁回,台化員工則認為關掉鍋爐形同「關廠」,生計受影響,彰縣府後來駁回展延申請,3座鍋爐因此關爐,2017年3月,台化雖提訴願獲環保署撤銷行政處分,但台化彰化廠已轉型成為觀光工廠。(編輯:陳仁華)11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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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新聞稿,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3座鍋爐,2016年6月起向彰縣環保局申請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空氣污染物質使用許可證展延先後遭駁回,台化公司不服裁定提訴願,環保署認定彰縣府裁定違法,撤銷行政處分,台化公司因此提告縣府要求國賠。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縣府2次駁回展延申請之處分,都經環保署認定為違法行政,導致台化公司被迫停產無法營運,彰縣府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應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須賠營業利潤損失新台幣5522萬141元及被迫停工所生違約賠償及資產減損損害4億2182萬6275元,合計須賠償4億7704萬6416元,全案仍可上訴。
台化彰化廠3座燃煤鍋爐操作許可在2016年9月到期,向彰縣府申請展延,環團認為中部空污嚴重,要求縣府駁回,台化員工則認為關掉鍋爐形同「關廠」,生計受影響,彰縣府後來駁回展延申請,3座鍋爐因此關爐,2017年3月,台化雖提訴願獲環保署撤銷行政處分,但台化彰化廠已轉型成為觀光工廠。(編輯:陳仁華)111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