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鄭鴻達台北15日電)鴻海轉投資中國大陸紫光集團案確定將開罰;經濟部表示,經查鴻海已有「投資事實在前、送審行為在後」狀況,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最高可開罰新台幣2500萬元,至於具體裁罰金額將視鴻海遞件申請內容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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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14日公告透過旗下工業富聯轉投資事業中國大陸興微(廣州)產業投資合夥企業以人民幣53.8億元轉投資晟粵(廣州)產業投資合夥企業,並再轉投資北京智廣芯控股。智廣芯透過司法重整取得紫光集團100%股權。

路透社引述消息人士報導,鴻海集團未經事先申請即投資紫光集團,因投資事實已發生,違反事前申請的規定,可能對鴻海處以最高新台幣2500萬元的罰金。

經濟部官員證實,鴻海已於14日公告完成交割,確已有「投資事實在前」的情形,因此據投審會規定,在鴻海後續提出申請並獲核准前,須先行改正,改正做法有兩種,一為繳罰鍰,二為恢復交易。

官員坦言,鴻海轉投資紫光案要恢復交易的機率比較低,因此後續會處以罰鍰,將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86條條文,可開罰金額為5萬元至2500萬元。

官員說明,因鴻海14日已告知將向經濟部遞交申請,後續具體裁罰金額,還要再檢視申請內容的投資規模、具體項目,以及有無過失等條件來綜合審酌,並確認裁罰。

官員表示,在鴻海繳完罰鍰後,仍得循原有程序交投審會進行審核,若涉及列管項目,就要交經濟部關鍵技術小組審查,最後再由投審會准駁,若核准,投資案就如預期進行,但若被駁回,鴻海仍須恢復交易。(編輯:潘羿菁)11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