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5日電)施姓男子不滿房租過高,多年後藉故約出房東,明知出面的只是二房東,卻因病對殺人行為產生固著,仍持刀殺死二房東。二審判處施男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定讞。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歷審判決指出,施姓男子為亞斯伯格症患者,於民國101年就讀台中市某大學時,在校外向黃姓男子租屋;施男自認每月新台幣3500元租金過高,持續累積不滿情緒,相隔數年仍未釋懷,萌生殺人意念。

106年8月間,施男打電話佯稱欲租屋想約出黃男,卓姓女二房東輾轉接聽,與施男相約帶看房間。施男明知出面的二房東並非當年黃姓男房東,仍因自閉症類群障礙症患者的行為固著現象,對殺人想法與行為產生固著,而固著於殺人行為的完成。

施姓男子在屋內趁二房東介紹房間之際,持短刀朝二房東猛刺至少30刀,導致二房東心臟、肺臟、肝臟等多處出血而倒地死亡,淡黃色上衣則被鮮血染成紅色;施男犯後變裝到一中街逛街,企圖混淆行蹤,翌日即遭警方拘捕。

施男坦承與二房東素不相識、無冤無仇,但就是覺得當天要完成殺人計畫才下手;一審台中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施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二審認為,施男患有亞斯伯格症,但鑑定顯示行為時的辨識力與控制力均無異常,考量施男行為凶殘、惡劣,但尚未達應與世永久隔離程度,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指出,施男犯行屬「情節最重大之罪」,但仍應考量施男本身的個別情狀,來決定是否量處死刑。

二審認為,「亞斯伯格症」(與一般自閉症及其他相關病症,合併成為自閉症類群障礙症)患者,具有行為固著現象,因此施男當天即使明知出面的是二房東,仍做出與殺害原房東動機不符或不相干的行為;施男心中雖有悔意,但因障礙難以表達,不能據此認定毫無悔意。

二審依精神鑑定報告等資料,認為自閉症類群障礙症患者若能予以適當教育,仍有改變可能,因此推測施男仍有矯正教化可能性,判處無期徒刑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編輯:方沛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