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縣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涉收賄默許槍擊犯找人頂罪,遭判13年定讞後,自認蒙冤逃亡越南多年,前(2020)年因疫情爆發主動返台歸案,但他又被檢舉,另涉一起50萬元收賄案,高等法院更三審今(14)日依悖職期約賄賂罪,判處11年,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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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查,羅明村擔任新莊分局刑事組長期間,於1997年11月間,負責在林口某茶行前槍擊案,鎖定李姓、王姓男子等人涉案。李、王為逃避罪責,透過中間人介紹,覓得男子陳俊仲頂罪,李並允諾提供100萬元安家費及監獄零用金給陳俊仲作為報償。

李、王二透過廖晉權安排與羅明村、槍擊案被害人會面,討論解決方案,並與羅談好給50萬元賄款,換取不再追查李、王涉案,並配合處理陳俊仲出面頂替。

1997年12月5日,陳俊仲果然遭警方逮捕,並扣得1把90手槍,經板橋地院(改制前)依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到械管制條例判刑確定。

陳俊仲剛入獄時,李明修曾依約按月寄錢並到監探視,但卻始終沒給付100萬元,且之後就沒再管他;陳俊仲心有不甘而供出實情,並聲請再審獲判無罪確定,羅明村涉貪醜事也東窗事發。

羅明村否認犯行,但李男、陳男、廖男等人指證歷歷,更三審佐以卷內相關書證、物證,足以認定羅明村有違背職務期約賄賂行為;審酌羅因另案判決藏匿海外,因此本案訴訟程序的延滯與羅明村逃避審判有關,不符《速審法》的減輕其刑要件。

更三審認為,羅明村為有調查職務的人員,犯《貪汙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應加重其刑,一審未依規定加重而判處10年,不符法律規定,撤銷改判11年,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同樣是1997年間,羅明村也因收賄50萬元,協助安排張姓少年頂替新樹林餐廳槍擊案嫌犯,2009年最高法院將他判刑13年,褫奪公權5年定讞,但他不服判決逃亡。

期間,羅明村的家人與律師團為他遞出超過50次的非常上訴聲請,總長有幫他提過1次;羅提再審也遭駁。2020年6月,羅寫信表示要歸案,最後入宜蘭監獄執行。